[案情介绍]
2008年10月,D省编办“12310”举报电话接到群众举报,L县县长、县编委主任Y某在2008年9月即将调离前(2008年10月调任M县任县委书记),突击个人签批35人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中15人为超编安置。按“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程序,经报D省编办分管领导同意,监督检查处处长Z某与监督检查处工作人员D某一起到L县进行了专项查办。经调查核实,Y某存在2008年9月个人签批35人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中15人为超编安置的事实。Y某得知省编办调查组在L县调查的情况后,害怕自己受到责任追究,晚上到调查组住处找到Z某,拿出一张3万元的储蓄卡,希望Z某高抬贵手,被Z某拒绝。Z某在L县的调查结束后,Y某晚上又找到Z某家,再次拿出3万元的储蓄卡,希望Z某高抬贵手,Z某接受了。第二天,Z某对D某说,Y某成长起来不容易,这次发现的问题就不上报了。然后向省编办领导报送了未发现Y某违规个人签批、超编安置人员问题的报告,办结了这个专项查办件。2009年11月,Y某因贪污受贿被纪检机关查处,交待了向Z某行贿3万元的事。
[案情分析]
廉洁从政,是我们党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一贯要求。但是,现实中有些党员干部在公务活动中,利用手中的职权,搞“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庸俗哲学,以权谋私、化公为私,影响了执行公务的公正性。本案中,Z某带队对Y某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专项查办,真实、准确地查清事实是其责任。但是其接受Y某3万元的储蓄卡,并为Y某隐瞒违规违纪事实真相,属于典型的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以权谋私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照《解释》第九条规定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九条“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纪法复[1997]2号)“贪污、受贿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可给予Z某开除党籍处分。
2.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Z某的行为已构成了犯罪,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