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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编制审批工作中以权谋私案

        发布日期:2016-03-23 11:05 信息来源:中国机构编制网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Y省Z市建设局局长W某为了安置人员,向市编委申请成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服务中心,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市编办事业科经过调研论证提出审核意见认为,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中已有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没有必要再成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服务中心。W某得知后,找到市编办主任G某,希望他向市编委提方案时,能建议同意成立这个事业单位。G某此时正为2名直系亲属大学毕业无处就业发愁,就提出批复成立建筑质量安全监理服务中心,要给他2个名额安置亲属,W某答应了。于是,G某要求事业科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建议同意成立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服务中心。不久,市编委会召开编委会议,同意了市编办的审核意见,批复成立了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服务中心。批复下达后,W某未经公开招聘,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服务中心安置了G某2名直系亲属。
          [案情分析]
          这是在机构设置审批工作中以权谋私的典型案例。
          编办是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具体管理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及编委会的参谋助手。对于部门增加机构的申请,绝大多数地方编办能够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参谋助手职责,要求部门详细说明理由,提供相关依据,然后纵向衡量该部门机构设置的历史沿革情况,横向类比其他地区类似机构的设置情况,并结合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和上级领导的相关精神进行充分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比较重要的,还要进行实地调研或者外出调研考察,有的还要召集相关部门的同志和专家开专题论证会进行论证。在提交编委会讨论前,相关议题和审核意见还要与财政、人事等部门进行沟通。但是,也有极少数地方编办的工作人员,尤其是编办的领导,利用编委领导对编办的信任,例如本案中的Z市编办主任G某,用审核建议权作为安置2名直系亲属以事业单位工作的交易筹码,假公济私,属于在机构编制审批工作中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应按照《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九条“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可给予G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并可建议Z市市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将其调离Z市编办主任这个岗位。
          2.W某安置G某2名亲属的做法,违反了事业单位进人必须公开招聘的人事工作纪律规定,应按照人事工作纪律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3.违规安置的G某2名亲属,应按照人事工作纪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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