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区)委编办:
现将《嘉兴市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和《嘉兴市机构编制合规性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嘉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嘉兴市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科学统筹调配机构编制资源,提升机构编制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浙江省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办法》和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法定管理权限,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通过定量、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类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客观评价。
第三条 评估对象为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力社保、财政、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_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te365体育等部门进行,必要时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等人员参加。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事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第五条 评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效、分级分类的原则。
第六条 评估依据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编委、中央编办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省委、省政府和省委编委、省委编办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及工作部署;
(三)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编委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要求及工作部署;
(四)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评估类别和内容
第七条 评估分为综合评估和专项评估。专项评估包含改革评估、新设立机构运行评估等。
第八条 综合评估是对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整体情况以及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综合评估主要评价机关事业单位把党的领导贯穿到部门履职全过程,“三定”规定执行,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等情况。
综合评估的主要指标包括:
(一)职能配置情况。划入、新增、取消、加强、下放等职责变动情况;职责缺漏、重复、交叉情况;权责匹配情况;职责细化分解情况;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情况;事业单位履行公益服务职能情况;职能与经济社会发展适应情况等。
(二)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机构设置及变动情况;设立机构、加挂牌子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等情况;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设置情况;临时机构的规范管理情况;机构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适应情况等。
(三)编制核定和管理情况。行政、事业编制核定变动情况;编制数量、结构与履行职责匹配情况;职数核定与工作需要匹配情况;岗位合同工数额核定情况;混编混岗情况等。
(四)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人员配备及变动情况;人员年龄、学历、专业结构和综合素质情况;专业能力水平与岗位匹配情况;工作饱和度情况;吃空饷、长期脱产学习、病休、外派、借用人员等情况;编制职数使用审批制度执行情况;超编进入、超职数或超规格配备干部情况;岗位合同工配备与管理情况等。
(五)内外部工作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内部协调配合机制建立情况,内部工作运转高效协同顺畅情况;内部信息化建设情况;考勤、考核、奖惩等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外部协作配合机制建立运行情况;牵头工作职责及协助配合职责落实情况;相关部门认可评价情况等。
(六)职责履行和取得成效情况。落实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情况;“三定”规定主要职责履行情况;全市年度综合考核考评情况;市级以上创新工作评优评奖情况;政府数字化转型推进情况;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情况;社会热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解决情况;重大履职过错情况等。
(七)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执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情况,通过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情况;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情况;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及年度报告情况;机构编制统计工作情况;其他违反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况。
上述评估指标中需进行定量分析的,应参照有关政策文件、考核评价体系、分析模型或其他地区情况综合确定。
第九条 专项评估是对评估对象某项机构编制管理具体业务的专题性评估。具体包括改革评估、新设立机构运行评估等。改革评估和新设立机构运行评估一般在改革完成或机构成立1年后进行。
(一)改革评估是对机构改革中评估对象机构编制调整、体制调整方案执行情况的评价。改革评估主要评价改革的主要做法和成效,职责关系是否理顺,机构调整、职能划转、人员转隶等是否到位,机构间协调配合机制是否健全,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位名称等是否与改革方案、“三定”规定相一致,优化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管理的意见建议等。
(二)新设立机构运行评估是对新设立机构组建情况、职责履行情况的评价。新设立机构运行评估主要评价新设立机关、事业单位的组建情况,职责是否存在越位、缺位、错位情况,各项职责任务的落实情况,部门间履职协调配合情况,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情况,优化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管理的意见建议等。
专项评估的主要指标应根据评估目的、重点和内容,参照本细则第八条合理确定。
第三章 评估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机构编制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估工作组开展评估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机构编制工作重点、机构编制资源调配目标等,拟定评估工作方案,方案包括评估目的、对象、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
(二)印发评估通知。根据评估工作方案,机构编制部门以书面形式将评估时间、内容、评估组成员等事项通知评估对象,评估通知应在评估对象单位内部公示。
(三)开展部门自评。评估对象按照评估通知要求,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全面准确评价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及编制使用效益,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和建议,自评情况报评估工作组。
(四)开展外部调查。评估工作组调查收集评估对象近年来相关考核评价情况,了解职能配置及职责运行情况,分析评估对象反映的机构编制问题,查阅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信息等资料,走访评估对象工作关联部门或服务对象,调查了解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五)组织实地评估。评估工作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座谈交流、现场观摩、材料调阅、调查问卷、个别访谈、数据分析等方式,深入全面掌握评估对象情况。工作需要的,可跟班作业。
(六)撰写评估报告。评估工作组根据部门自评、外部调查和实地评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客观、全面、真实评价评估对象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应,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并报告评估情况。
(七)反馈评估结果。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由评估工作组向评估对象反馈。评估对象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评估工作组应当针对评估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并对评估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评估对象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机构编制部门。评估报告经机构编制部门审定后,由评估工作组送达。
(八)报告评估情况。机构编制部门将重大评估事项的评估情况报市委、市委编委和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
(九)建立评估档案。将评估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归档,形成评估档案。
第十二条 评估工作可根据需要增加或简化评估程序。
第四章 评估结果使用
第十三条 评估应当与机构编制审批、日常统筹管理相结合,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对职能减少、履职不到位、闲置浪费编制资源的,核减相应编制。
第十四条 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评估对象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整改落实,评估对象收到评估报告6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对需要统筹调配机构编制资源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提请市委、市委编委和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研究。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对评估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其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及时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对评估中发现的机构编制违规问题,列入全市机构编制违规问题清单,挂号督办,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浙江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嘉兴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机构编制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认为依法依纪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需要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追究责任,并及时向机构编制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共嘉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机构编制合规性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健全机构编制审批与问题整改联动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浙江省机构编制合规性审查办法》和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机构编制合规性审查是指对机构编制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进行研究并提出审查意见。
机构编制合规性审查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防范与纠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下列提请办室务会议、主任专题会议审议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
(一)全市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重大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意见;
(二)全市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三)市级部门和事业单位“三定”规定;
(四)机构设立撤并调整、编制调整及领导职数调整等提请市委、市委编委和省委、省委编委研究的机构编制事项;
(五)接收安置军转干部、转业士官等政策性安置、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等集中性编制使用计划;
(六)市级部门(单位)编制及科级领导职数使用计划;
(七)市级部门(单位)、县(市、区)提交的其他机构编制申请事项。
第四条 机构编制合规性审查内容是:
(一)申请事项和拟办意见的合规性:是否按照审批权限、程序、条件和纪律要求等审批、设置机构;是否按照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核定编制;是否按照领导职务名称、层级、数量等规定核定领导职数;是否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是否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二)申请市级部门(单位)、县(市、区)违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_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te365体育、监督检查等发现的问题是否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到位;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漏报机构编制违规问题的申请事项;机构编制举报投诉问题是否整改到位;其他应整改的机构编制违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三)申请市级部门(单位)、县(市、区)实名制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照实名制管理规定审批使用编制、职数并及时报送人员信息变动情况;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中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即时、完整;机构编制统计报表、报告是否如实报送。
第五条 对部门(单位)、地区申报的机构编制事项,由监督检查机构核实申请事项是否合规、机构编制违规问题整改和实名制制度执行情况后,交承办机构办理。违规问题整改、实名制和统计制度执行没有到位的,由承办机构及时通知申请部门(单位)、地区整改。
第六条 根据审查事项类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市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重大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意见,全市机构编制政策规定事项:拟订的全市改革方案、意见或拟出台的机构编制政策规定;上级相应改革方案、意见或机构编制政策规定;
(二)市级部门和事业单位“三定”规定或市级部门(单位)、县(市、区)机构设立撤并调整、机构编制调整及领导职数调整等事项:申请事项请示;法律法规依据或上级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文件。
(三)市级部门(单位)申请使用行政事业编制、科级领导职数等事项:申请事项请示;行政事业编制、科级领导职数使用核准表。集中性编制使用计划按上级文件规定提交材料;
(四)各处(单位)拟办意见及依据。
第七条 监督检查处依照机构编制合规性审查及机构编制政策管理规定开展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建议:
(一)符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机构编制政策规定和审批权限、程序要求的,审查通过;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机构编制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的,不予通过;
(三)对机构编制违规问题整改不到位或实名制、统计制度执行不力的,不予通过、限期整改。
监督检查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 通过审查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各处(单位)按程序报请室务会议、主任专题会议研究或报请办领导审签。未通过审查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各处(单位)告知申请市级部门(单位)、县(市、区)补充材料、重新办理或退回。
第九条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列席研究讨论机构编制事项的室务会议、主任专题会议,就审议事项是否合规提出意见。
第十条 机构编制合规性审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审查意见及审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共嘉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机构编制事项合规性审查登记表
申请处(单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编制 事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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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审查 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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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审查 审查意见 | 审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
经办人: 处(单位)负责人:
说明:1.合规性审查内容是:申请事项和拟办意见的合规性;申请市级部门(单位)、
县(市、区)违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申请市级部门(单位)、县(市、
区)实名制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2.通过审查的机构编制事项,由提交处(单位)按程序报请室务会议、主任专
题会议研究或报请办领导审签。未通过审查的机构编制事项,由提交处(单
位)告知申请市级部门(单位)、县(市、区)补充材料、重新办理或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