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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周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2 16:29 信息来源:市委编办 浏览次数:

        市级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市直属各单位党委:

        《嘉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周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编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嘉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2021年4月17日


        嘉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

        周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优化编制资源配置,推动机构编制工作更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着力破解编制总量控制与刚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打破机构编制“一核定终身”的静态管理模式,切实提高编制使用效益,高质量服务保障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各类编制统筹使用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周转编制,是指由市委编办核定、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周转使用的行政事业编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周转管理,是指市委编办以机构编制实名制数字平台为支撑,形成的“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编制管理方式。

        第四条  周转编制主要用于保障市委市政府重点领域、重点工作全面推进和机关事业单位更好履职提供编制保障。

        第五条  周转编制不是新的编制种类;使用周转编制人员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周转编制及其在编人员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统一管理。周转编制单列统计。

        第二章  周转编制日常管理

        第六条  周转编制在行政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其来源包括:

        (一)从机构改革编制资源整合中收回的编制;

        (二)从已完成职责任务或原承担职能已经弱化的机关事业单位核减的编制;

        (三)从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收回的编制;

        (四)其它根据需要收回的编制。

        第七条  申请使用周转编制应确属工作需要,近三年内本单位有退休等自然减员情形、且暂无空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承担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较多、任务较重的;

        (二)机关事业单位短期性、结构性编制不足问题突出,影响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履职的;

        (三)急需引进高层次或紧缺人才的;

        (四)其它特殊情况的。

        第八条  使用周转编制由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应提交使用周转编制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报告。对机关事业单位提交的周转编制使用申请,由市委编办进行调研评估,通常每年集中办理两次。

        第九条  下达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周转编制数量,控制在相应年限内退休等自然减员的总量内。

        使用周转编制期限一般为3-5 年;期间,每自然减员1人,收回周转编制1名,自然终止使用。

        周转编制尚在使用期限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不核定新的周转编制。

        今后,除新设立、新增职能任务较多的机关事业单位之外,不再核增无使用期限的行政事业编制。

        第十条  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用编用职、出入编和人员信息变更等机构编制实名制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长期外派、借用人员等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短缺的,在整改到位前,不予核定周转编制。

        第十一条  周转编制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的重要内容,对周转编制使用效益不明显或周转编制下达后一年内未使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将予以冻结或收回周转编制。  

        第三章  部门联动机制

        第十二条  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建立周转编制管理联动机制,确保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社会保障、财政保障等相关政策衔接。

        第十三条  周转编制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数,事业单位确定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应以核定的编制(含周转编制,下同)为主要依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按照事业单位的编制动态调整岗位设置和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四条  周转编制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基数,作为核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  周转编制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保障基数,作为核定机关事业单位经费的依据,市财政局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落实财政保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有编制核定标准和使用报备员额的事业单位除外),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实施行政事业编制周转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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