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嘉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1-03-12 16:06
信息来源:市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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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办机关和直属单位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根据上级有关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制发 (一)中共嘉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共嘉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印章由市委制发。 (二)综合处根据市委、市委编委批准设立或变更的直属单位的批文,制发直属单位印章。 (三)因单位名称更改或印章磨损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的,应向综合处提出申请,由综合处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点刻制。 (四)党组织的印章,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1983年印发的《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由上一级党组织制发。 (五)本办主管的社会团体的印章,按照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民社字〔1994〕40号),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我办备案后刻制。 (六)本办非常设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确需刻制的,经办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综合处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点刻制。 二、印章的使用 (一)中共嘉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印章主要用于市委编委会议及市委编委领导决定或同意的事项。 (二)中共嘉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印章主要用于办室务会议及主任专题会议决定或同意的事项。 (三)本办直属单位印章主要用于专项工作事项。 (四)本办非常设机构的用印,一般以相应的印章代替。 三、印章的管理 (一)使用“中共嘉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共嘉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嘉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印章,应分别经市委编委领导、市委编办领导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 (二)用印登记审批制度 各处(单位)应严格用印登记审批制度。使用印章应按照规定对用印文件材料的内容进行认真登记。印章保管人员无权私自用印。 经市委编委主要领导和办主要领导签批的正式文件,分别予以直接用印。 非正式文件使用中共嘉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印章,经办领导批准后,予以用印;办领导不在时,由综合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用印。经办人应填写《市委编办印章使用登记表》。 已经办领导签发文件的后续性事项,包括办直属单位申领、调换各类证书、证件等事项的用印,由处(单位)经办人审核后持相应文件,按非正式文件用印的有关规定予以用印。 各处(单位)有关财务、资产情况的用印,应经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报办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非正式文件用印的有关规定予以用印。用印材料复印留存。 一般性对外联系工作需开具介绍信的,应经综合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按非正式文件用印的有关规定予以用印。 (三)专人保管制度 中共嘉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共嘉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印章和直属单位的印章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出差或休假,须交由综合处主要负责人指定的人员代管。 印章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印章管理规定,规范用印。印章必须加锁存放在办公室的保险柜内,每次用印完毕,立即放回原处。不得将印章带出办公室,严禁盖空白印章。 四、印章的缴销 因机构变动、名称更改、印章磨损等原因停止使用印章,应于作废之日即将原印章送交综合处封存或销毁。更换印章的,在领取新印章时,上缴原印章。 五、其他 本规定由综合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嘉兴市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印章管理规定》(嘉编办发〔2012〕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