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办发〔2013〕132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
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嘉兴市本级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项目资金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本级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
项目资金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养殖行为,加快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步伐,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的意见》(嘉委发〔2013〕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金补助的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公开透明。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按照《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支持现代都市型生态农业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嘉委发〔2011〕36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的意见》(嘉委发〔2013〕17号)精神,确定市本级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的项目安排、资金分配及使用监督等工作。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资金补助相关情况。市区支持现代都市型生态农业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意见>
(二)以奖代补,突出重点。在当年度市本级下达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项目转移支付控制指标数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重点加强对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态化生猪养殖场以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畜禽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转产转业等项目的支持,积极扶持生猪养殖户向蔬菜、水果、花卉、食用菌等7大主导产业转产转业。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实行绩效考评机制,对生猪养殖业减量力度较大和转型项目实施较好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对生猪养殖业减量工作不力或未完成市级下达任务的地区,暂缓下达或者扣减相应的补助资金。
二、项目补助资金的测算、分配与拨付
(一)补助对象。
项目资金补助的对象为市本级下达生猪减量提质工作任务地区的有关单位。
(二)测算级次。
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项目补助资金转移支付按区测算,下达到区财政。区财政根据本地项目申报实际情况,将补助资金具体分配落实到符合条件的各项目申报单位。
(三)分配办法。
根据当年市财政可用财力情况,综合考虑各单位生猪减量提质和设施改造提升的目标任务、实际工作量等情况,采用公式化的方式进行分配,具体为:
某区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项目转移支付应下达控制指标数=(市财政当年安排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项目补助资金-市级引导性补助资金)×某区当年计划减量数/市本级当年计划减量数+市级引导性补助资金。
注:市级引导性补助资金是指某区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实施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及设施改造提升等重大项目需市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四)拨付方式。
市财政按当年度确定的项目转移支付控制指标数的60%下达预拨资金至区财政,在项目验收后进行资金结算。
三、项目申报、确定与管理
(一)项目申报。
各区根据市财政下达的项目转移支付控制指标数,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项目,经区农业经济局等相关部门和区财政局初审后,统筹拟定补助项目,联合上报市农业经济局等相关部门和市财政局。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分年度实施计划、资金投入概算、补助资金重点扶持环节、使用范围、组织保障措施、项目预期效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等情况。
(二)项目确定。
市农业经济局等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嘉兴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市级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项目,由市农业经济局等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三)项目管理。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农业经济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并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区农业经济局等相关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对申请初验的项目进行验收。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区农业经济局等相关部门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报送市农业经济局等相关部门。市农业经济局等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下达计划的项目进行市级验收,并进行资金结算。
四、监督评估与激励约束
各区要积极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度和工程项目监理制度,落实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和监管,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全程跟踪监督。同时,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工程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的资产管理,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农业经济局等相关部门定期对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根据监督和评估结果,实施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主要包括:
(一)对实施生猪生态规模养殖、当年度生猪减量数明显超过市下达计划数的地区,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当年度生猪减量数低于市下达任务的地区,市财政按照同比例扣减相应补助资金;
(三)对当年度生猪养殖量环比增加的地区,下一年度市财政取消并追回其补助资金,待该地区生猪养殖量恢复至当年度的上一年度水平时,再重新列入补助范围;
(四)对未按规定方式将补助资金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的地区,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经济局等相关部门责令改正。
五、附则
(一)各县(市)要根据当地生猪产业发展情况,研究制订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项目资金补助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本办法涉及的生猪数量,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三)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嘉兴军 | ||||
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市)政府。 |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3年10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