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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减负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27日 00:00  |  点击数: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减负办关于进一步

        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减负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二年九月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意见

         

        市减负办

        二○一二年八月

         

        为积极应对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切实减轻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负担,帮助企业解难题、办实事、促发展,确保全市经济稳定较快增长,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减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支持企业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今年以来,全球经济形势复杂严峻,对我市实体经济产生较大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稳增长”已成为当前我市经济工作中的首要任务。全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涉企管理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在非常时期要顾大局、识大体,切实增强为企业排忧解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千方百计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二、加大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认真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1〕126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2012〕6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雷击风险评估等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2〕194号)文件精神,确保国家、省公布取消、减免和降低涉企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政策落实到位。

        (二)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土地注册登记、有关特种设备检验等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收取(具体减免范围及内容见附件)。

        (三)降低部分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地评、环评、能评、安评和资产评估等8项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给予不同程度的降低(具体项目和降幅比例见附件)。

        (四)实行社会保险缓减补政策。继续实行省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五缓四减三补贴”的政策,阶段性减轻符合转型升级要求但面临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的缴费压力。经批准,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集中减征困难企业1个月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培训补贴等(执行期为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实行绿色保险保费补助政策。对参加绿色保险试点的企业,制订保费补助政策:第一年补助保费的70%,第二年补助保费的50%,第三年补助保费的30%。同时,对参保企业给予适当增加贷款授信度;对保险期间不出险并续保的企业,给予5~20%保费优惠。

        (六)扩大中小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商品、到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开展工程承包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对其实际保费支出补助从原来的25%提高到40%。针对我市小微出口企业的特点,制订本级出口企业政策联保方案,扩大出口信保投保覆盖面(执行期为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上述(二)、(三)政策的执行期暂定从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除已明确具体优惠对象的收费项目外,其余项目优惠政策的享受对象为所有企业。执行期内,若国家、省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按就低原则执行。

        三、规范对企业的各类培训、检查和中介服务标准

        (一)规范各类培训与收费。涉企培训要坚持企业需求、合理安排、注重质量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计划审核、收费监管、备案管理、监督检查等制度。培训主管部门要将年初培训计划和对所属单位举办的培训批复,以及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批复向市效能办备案。法定培训要严格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核定收费,非法定培训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其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市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涉企培训及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规定乱办班、乱收费等行为,对查实违规实施培训的,将严肃责任追究。

        (二)规范对企业的检查和稽查。行政检查、稽查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做到文明执法。实行检查、稽查备案制度。对例行的检查、稽查,于每年年初编制计划报送市效能办备案;对非例行的检查、稽查,在实施检查、稽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市效能办备案;对因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的紧急检查、稽查,要在实施检查、稽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市效能办备案。实行检查、稽查事前告知制度,除涉及公共安全和保密内容以及上级重大突击检查、稽查外,检查、稽查时间、内容等情况必须事前告知被查企业。对查实违反规定实施检查、稽查的,市效能办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规范各类中介服务与收费。一要集中办公,统一对外服务。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特别是垄断性中介进驻嘉兴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市场性中介招标择优进驻平台,一个平台对外服务,并实行 “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的窗口式标准化运作机制。二要培育市场,积极引进中介机构。根据目前我市中介服务发展滞后的现状,制订中介培育发展规划,引进一批优质中介机构,补缺补差。三要动态管理,实行优胜劣汰。依托嘉兴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嘉兴市中介机构信息服务专栏》,集成公开各种中介服务情况,公示中介收费信息,通过媒体及网络对中介机构进行信誉评估,对能力差、态度差、信誉差的中介机构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四、积极开展针对性服务提高服务企业水平

        (一)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互联网、电话网、电视网为载体,以服务大厅为窗口,打造现代智慧型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为广大企业开展信息咨询、融资担保、中介机构、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培训、法律维权、市场开拓等全方位、综合性的公共服务。制订统一的平台服务标准,采用线上服务、呼叫服务、服务联盟、服务超市等多种模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问题反应迅速、解决执行率高、中小企业用得起的各类公共服务。

        (二)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提效提质。按照“能放则放,能快则快”的要求,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再造审批流程,加快部门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实施模拟审批,即对重大的工业、服务业投资项目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在不具备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条件的情况下,就进入审批程序,各审批部门只出具注有“模拟”字样的模拟审批文件,待土地出让手续完成后,再出具正式审批文件。组建嘉兴市级重大投资项目模拟审批办公室,负责办理重大投资项目模拟审批事项。

        (三)鼓励中小出口企业抱团“走出去”。进一步动员鼓励企业“抱团”走出去参展拓市场。结合我市出口商品的特点,对组展部门以地方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集中参展支出的统一公共布展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四)推进金融担保创新。推进不动产余值再抵押贷款业务,支持抵押人利用抵押物余值再次抵押或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充分发挥不动产的抵押融资作用。发展各类税收挂钩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对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提供无抵押担保信用授信,或在企业抵押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信用放大。同时,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积极发展如排污权、特许经营权、仓单、存单等各种权利的质押贷款。

        (五)创新电费支付方式。进一步强化银企电三方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银行承兑汇票委托代理贴现、协议付息业务,减轻用电企业资金压力。

        五、强化对涉企收费和服务的监督管理

        (一)切实开展涉企收费阳光工程。惠企减负政策要阳光透明,除涉密文件外,各涉企单位要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各项惠企减负政策,实行惠企政策措施信息公开。涉企收费要阳光透明,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的显着位置,采用多种形式全面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措施及咨询投诉联系方式,做到明明白白收费,从源头上规范涉企乱收费行为。

        (二)重申涉企工作行为和纪律。各级行政机关和单位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政府职能转移至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或社会团体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企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获得分成收入或报销应由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行政权力、管理职能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参加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接受不必要的培训学习、资格认证等并收取费用。严禁强制、变相强制或搭车向企业拉广告、订书报刊物、音像制品、推销物品、提供赞助或者捐赠;严禁要求企业派车接送、接受宴请和娱乐活动、收受企业馈赠。

        (三)合力加大涉企收费督查力度。各级、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各项企业减负政策和工作纪律,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本地、本部门涉企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要畅通“减负阳光”举报渠道,迅速受理企业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市减负办、市监察局(纠风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联合开展涉企减负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坚决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开展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评优奖励,确保各项减负政策措施和工作纪律执行到位。

         

        附件:减免或降低的部分收费项目

         

         

                               


        附件:

        减免或降低的部分收费项目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部 门

        收 费 项 目

        减 免 政 策

        1

        国土资源

        土地登记费(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登记证书费)

        减征50%(小型微型企业按浙财综[2011]126号执行免征)

        2

        质量技监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含安全阀检验、企业电梯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产品检验、厂机检验、升降机检验)

        减征20%

        3

        建委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含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航空摄影资料、大地成果资料、模拟地图、数字线划地图、数字栅格地图)。

        减征50%

        4

        交通运输

        客、货车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全额免征

        5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证工本费

        全额免征

        6

        客运标志牌工本费

        全额免征

        7

        食品药品监管

        GSP认证费-申请费

        全额免征

        8

        GSP认证费-审核费

        全额免征


         

        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减免政策

        1

        工业企业地价评估费

        按70%收取

        2

        工业企业土地勘测费

        按70%收取

        3

        环境影响评价监测

        按80%收取

        4

        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论证质量监测

        按80%收取

        5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按80%收取

        6

        节能评估费用

        不高于10元/吨标准煤指导价

        7

        安全评价收费

        按70%收费(本地机构)

        8

        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按70%收取

        以上收费项目小型微型企业按浙政办发[2012]47号执行。


         

         




         

         

         

         

         

         

         

         

         

         

         

         

         

         

         

         

         


        主题词:经济工作  企业  减负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





        纪委,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共印85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9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