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局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使市局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统一步调,协同作战,高效有序地控制事件发展,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规范原则:依法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处置突发事件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有利于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行动的效率。
(二)科学决策原则:科学决策是处置突发事件的根本保证,要根据事件的性质科学决策,科学组织,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防止事件扩大和次生事件的发生。
(三)以人为本和高效处置原则:处置突发事件,要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快速战、歼灭战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对人生命安全的重视;快速高效处置,直接关系事件处置的成功率,减少对社会负面影响。
(四)资源共享原则: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动用人力、物力、信息等资源,为减少资源储备,避免不必要的浪费,真正做到充分合理地利用资源,必须加强资源共享。
二、工作方针
快速反应,及时救援,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科学决策,运转高效,资源整合,信息顺畅。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重点是对市局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突发的自然灾害、事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
四、市局成立处置突发事件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处室负责人担任。主要任务:
(一)负责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突发事件,对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理进行统一指挥,控制事件蔓延和扩大。
(二)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三)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工作。
(四)负责建立特大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有关信息。
五、指挥部突发事件处置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电话:13957380878),主要职责:
(一)在接到事件发生单位的报告后,第一时间迅速向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给有关单位。
(二)根据事件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改和补充。
(四)负责及时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负责组织召开事件现场会议。
六、各处室职责
(一)市局办公室除担负突发事件处置办公室的职责外,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事业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并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物资运输,车辆安排等工作。
(二)物业安保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处理与封存,保证现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突发事件处理车辆的畅通。配合上级和有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三)办公室后勤部按指挥部的要求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组织、协调相关救援物品。
(四)人教处处负责做好涉及突发事件中相关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确保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救助;负责处理事件后引发的劳动纠纷等问题。
(五)法规处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按照有关要求对突发事件进行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六)财务处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七、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单位必须做到
(一)立即将所发生的事件情况,依其事件性质,在第一时间内迅速向市局和驻区安监、消防、交警、公安、街道等相关部门报告。
(二)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三)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件的单位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件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件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件援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件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应急处理。事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件应急处理和事件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局处置突发事件办公室应当立即向指挥部提出启动本制度的建议,启动本制度由总指挥批准后实施。
(三)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后,各处室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要求,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效的控制和救援措施。
九、责任追究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事件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人员;
(二)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的单位和人员;
(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临阵逃脱或擅离职守的人员;
(四)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部指挥的人员;
(五)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人员。
(六)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事件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件调查的当事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 附则
本制度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嘉兴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