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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索引号: 002545442/2022-07676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2-12-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工作规则 有效性:

        关于印发《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密工作制度(2020年修订)》《嘉兴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9 16:16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次

        委内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密工作制度(2020年修订)》《嘉兴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已经委党组审阅,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18日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2020年修订)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密工作实行党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发展改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组织机构及职能

        (一)嘉兴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机关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在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和委党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我委保密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1.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是委党组保密工作的议事机构,在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和委党组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全面负责全委的保密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定,认真落实上级保密委员会和委党组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

        3.督促建立和完善我委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制定我委年度保密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委机关各处室(单位)落实保密法律法规情况。

        4.负责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我委保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保密部门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配合上级保密部门查处有关失泄密事件。

        (二)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具体负责全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保密办主任由委办公室主任兼任。保密办的工作职责是:

        1.依据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拟定我委保密工作管理制度、措施、办法。

        2.向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具体落实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3.依照上级和我委保密工作安排组织开展保密检查。

        4.组织落实我委对外交流、宣传报道、对外提供资料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5.负责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普及保密知识,不断提高全委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

        6.协调全委信息设备、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

        7.做好涉密文件资料传阅、管理等相关具体工作。

        8.完成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二、定秘管理

        (三)我委无定密、变更、解密等权限。各处室(单位)具体承办人员要依据《保密法》中国家秘密的范围,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并提出定密依据,由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定密。对派生定密,根据上级部门的定密级别确定密级。

        (四)文件密级一经确立,其传递、核稿、签发、盖印、封发、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需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并按照文件规定的级别、范围进行传递。

        三、涉密人员管理

        (五)本制度所称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工作中掌握、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涉密岗位是指在我委管理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工作岗位。保密办承担全委涉密人员保密事项的管理。

        (六)按照国家涉密岗位分类管理标准,涉密岗位包括核心涉密岗位、重要涉密岗位和一般涉密岗位。

        1.核心涉密岗位是指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关键岗位。

        2.重要涉密岗位是指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

        3.一般涉密岗位是指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

        (七)拟进入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须经委办公室和市保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进入涉密岗位。

        (八)确定密级后的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签订在岗人员保密承诺书,同时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都要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

        (九)涉密人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进行保密及国家安全教育,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十)涉密人员因涉密岗位转非密岗位、借调外单位、调离本单位、辞职、辞退(解聘)、开除公职、退休,以及所在岗位变更为非密岗位或工作岗位不再承担涉密事项等原因脱离涉密岗位的,实行脱密期管理。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3-5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3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2年。

        (十一)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时,应当清退所保管和使用的涉密载体、密品,移交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打印机等涉密信息存储、处理设备。涉密人员离岗时,填写涉密人员离岗保密审批表,经审定后,进入脱密期管理。

        (十二)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保密承诺和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四、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

        (十三)国家秘密载体主要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

        (十四)秘密载体管理

        1.全委密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清退、归档、销毁等工作,由保密办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内部件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公开。

        2.以各种形式接收的密件,除注明个人、单位的亲启件、特殊件外,一律由保密办登记后方可使用,保密办在接收密件时,要严格履行清点、核对、签收手续,并及时登记造册。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个人不得保存,必须及时移交委保密办,并履行移交手续。

        3.向外单位传递密件应通过机要通信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局或快递公司邮寄。

        4.密件的传递应严格按照文件发布范围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阅读范围。送阅过程中应做好登记手续,及时掌握文件走向,不得让密件在各处室(单位)间横向传递。传阅人接收密件后,不得放置于容易泄露信息的公开场合;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带外出;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系统中存储、传输。传阅期间,因违反规定导致文件丢失的,追究传阅人责任。

        5.密件不得随意翻印、复印。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保密办同意,履行登记手续后才能由专人在指定设备上复印,复印件按原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6.因工作需要借阅、借用密件,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详细填写密件借阅登记表。借阅密件一般7—10天,到期要及时催还。不得长期在保密室外的其他部门存放密件。

        7.密件由保密办统一归档,存放于专用保密档案柜中,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保密档案柜。

        8.保密办负责全委密件以及内部件的销毁工作。密件的销毁由保密办直接送市保密局指定地点统一销毁。

        五、保密要害部位管理

        (十五)保密要害部位是指我委各涉密处室(单位)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密品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保密室、经动办等重要场所是我委的保密要害部位。由委保密办和经动办分别管理。保密要害部位应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物防保障条件,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十六)保密要害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委内涉密单位因处理涉密文件进出保密要害部位,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严禁外来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位,因设备维修或上级机关来访等情况需要进入的,必须经所在涉密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后由专人全程陪同进入。

        (十七)保密要害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涉密计算机、涉密传输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密载体应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

        (十八)保密要害部位禁止使用无绳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未经批准不得随身携带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涉密文档、资料统一归口,打印涉密信息须在保密场所内统一打印,禁止保密场所外的其他场所随意打印。保密要害部位内所产生的一切废纸、废信封等不得随意乱扔,必须在保密要害部位内粉碎销毁。

        六、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管理

        (十九)本制度所称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是指计算机、电话、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等设备。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对信息系统设备的保密管理,并制定专人具体负责,做好相关记录。

        (二十)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涉密信息设备与非涉密信息设备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禁止涉密网络违规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十一)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存储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应与涉密文件管理方式相同。

        (二十二)存储或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修应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当计算机出现故障,厂家上门维修时,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如需送出维修,必须对硬盘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维修。

        (二十三)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维修涉密计算机、制作涉密光盘、销毁涉密电子载体必须交由委保密办送至指定单位进行,非定点单位不得承担上述三项工作。

        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

        (二十四)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和工作责任。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全委的保密审查工作。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直接责任人。

        (二十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内容。以下信息不得公开:

        1.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3.对于没有明确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的,但内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稳定,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八、涉外活动保密管理

        (二十六)我委涉外工作主要包括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及职工出国(境)等对外交流、合作活动。按照“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保密办是涉外保密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我委涉外保密管理工作。

        (二十七)保密办涉外工作职责:

        1.审批委各处室(单位)拟承办的涉外工作;

        2.配合相关部门审查参与涉外工作境外人员的身份及政治背景;

        3.审批涉外工作中拟对外提供的文件资料和物品,严禁涉外工作中提供涉密材料;

        4.对干部职工出国(境)进行保密提醒和教育。

        (二十八)参加外事活动不准携带密件。在涉外接待交流中,未经批准不得办理境外人员和其他人托办的事宜。

        (二十九)出国(境)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保密意识,遵守涉外保密规章制度,在完成对外交流合作任务的同时,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

        (三十)委干部职工因公出国(境)需填写《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因公出国(境)任务申请表》,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行前应到保密办接受外事纪律教育及保密提醒。

        (三十一)出国(境)人员不得擅自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国(境)。

        九、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

        (三十二)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和事件。

        (三十三)发生、发现泄密事件,必须坚持“一事一报”和立即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及时查处,严禁迟报、漏报、误报和隐瞒不报。

        (三十四)保密办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情况核实,在初步核实的前提下,对一般涉密事件须二十四小时内向上一级保密组织报告。对重大泄密事件必须立即向上级保密组织报告。

        (三十五)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主要包括:

        1.查明所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2.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3.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4.针对泄密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三十六)一般泄密事件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对调查工作实施监督;重大泄密事件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协助配合。

        十、保密工作监督

        (三十七)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干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并定期检查各处室(单位)的保密工作。

        (三十八)保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违反保密纪律,发生失泄密事件的处室(单位)或个人,不得参加年度评优,并根据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生重大失泄密事故或屡次发生失泄密事故的处室(单位),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本办法由保密办负责解释。保密办按照职责范围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保密工作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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