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5442/2022-07582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发文日期: | 2022-06-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_old | 有效性: | 有效 |
市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嘉兴市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市委网信办、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文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嘉兴市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产业与创新发展处 杨旭 82521666。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嘉兴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嘉兴市教育局
嘉兴市公安局 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嘉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
2022年3月1日
嘉兴市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文件要求,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工作目标
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根据省工作小组部署,对每周列入省重点名单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100%清零;涉矿生产设备有关企业100%整改到位,切实形成“挖矿”活动常态化监测和治理机制,确保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取得实质性成效。
三、工作机制
成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工作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电信嘉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联通嘉兴市分公司等部门分管领导任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改革委。不定期召开小组会议,部署工作任务,协调推动重大事项,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四、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工作。负责梳理项目清单,实行清单化动态管理;制定差别化电价政策,严禁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严控数据中心项目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并纳入信用管理。负责推进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清零工作;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并将各地整治清零情况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
市委宣传部:负责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炒币“暴富”等认识误区,防止助长炒作之风。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做好网络舆情应对预案,及时调控管控网络舆情,加强网上舆论引导。协助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清零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监管虚拟货币“挖矿”专用“矿机”生产。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集中整治。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负责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市公安局:协助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清零工作。负责打击非法攻击控制他人联网设备开展“挖矿”、通过“挖矿”活动实施网络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展虚拟货币“挖矿”集中排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以及广告监管工作。
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
电信嘉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联通嘉兴市分公司:负责根据省通管局的部署,指导督促电信企业清理整顿自主经营的“挖矿”代理业务,配合做好相关技术监测和处理工作。
其他市级部门根据整治工作需要配合推进。各县(市、区)对照全市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工作方案,成立各地相应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工作小组,制定本地区相应工作方案,确保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落实到位。
五、工作安排
(一)开展集中整治清零。对国家不定期下发的虚拟货币“挖矿”IP地址分类分级开展整治,市县联动、精准发力。由市整治工作小组每周下发虚拟货币“挖矿”IP地址清单,根据本工作方案职责分工,由市级职能部门会同各县(市、区)推进整治工作;各县(市、区)节能、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加强现场核查,按照淘汰落后产能要求,抓紧做好矿机查处淘汰工作。对列入重点名单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周清周结;对存量名单实行动态监测,分类分地只减不增、逐步清零。
(二)开展国有单位自查自纠。各国有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本级纪委监委指导下,全面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自查自纠工作。从严整治公职人员、利用公共资源参与虚拟货币“挖矿”与交易行为,中共党员、公职人员不得参与虚拟货币“挖矿”与交易行为,并做好对身边人的引导工作。强化政治监督,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与炒作交易工作纳入日常监督和政治生态评估重要内容。
(三)加强常态化管理。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根据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工作需要,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各县(市、区)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组织辖区内数据中心类企业签署信用承诺书并实行履约监管,确保任务落实。
(四)定期通报进展情况。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虚拟货币“挖矿”重点名单和存量名单,对重点名单未按时清零的单位,约谈主要负责人;对存量项目居高不下、不降反升的地区,予以全市通报,并通报所在地政府领导;并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挖矿”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耗量。
(五)落实防范整治措施。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执行“淘汰类”企业加价,尽快制定差别化电价政策。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财税、金融、土地等优惠扶持政策,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