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0722843/2022-00158 | 文号: | 嘉公积金〔2022〕23号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2-06-13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试点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
各分中心、各处室:
根据《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试点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示范区执委会发〔2022〕12号),为规范业务办理流程,现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试点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2022年6月13日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试点
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发展战略,切实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一体化示范区”)制度创新试验田作用,进一步提升区域一体化发展服务水平,落实租购并举政策导向,服务长三角区域内人才流动、产业发展,支持职工租房需求,示范区执委会会同上海、苏州、嘉兴三地公积金管委会联合印发《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试点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示范区执委会发〔2022〕12号),为规范业务办理流程,特制订本操作细则。
一、试点区域
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二、办理条件
职工及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
(1)申请人在嘉善缴存住房公积金,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在房屋租赁城市无自有住房,且在一体化示范区内(上海市青浦区、苏州市吴江区、嘉兴市嘉善县)跨区域租赁住房。
三、办理方式
申请人在嘉善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或受托银行延伸服务网点,申请办理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嘉善分中心受理提取申请后,依托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工作机制向租赁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申请人家庭(含单身家庭)房屋状况、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等信息。
租赁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情况后将信息反馈给嘉善分中心,嘉善分中心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按规定转账到申请人本人账户。
四、提取额度及频次
1.提取额度:1500元/人·月。
2.提取频次:按月提取。缴存职工当月未及时办理租房提取,可多月累计提取,最长提取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提取额度时,按个人账户余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办理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经授权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调用的除外。
1.申请人身份证;
2.房屋租赁地的家庭无房证明;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本人银行借记卡;
5.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职工未婚的应签署婚姻状况承诺书。
六、本操作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未涉及内容按照《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嘉公积金〔2020〕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