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0722843/2022-00142 | 文号: | 嘉公积金〔2022〕21号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2-06-02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优化调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
关于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分中心、各处室:
为贯彻租购并举方针,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租房提取力度,减轻缴存职工的租房压力,根据嘉公积金委办〔2022〕7号文件精神,现就优化我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上限1500元/月。
二、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公租房(廉租房),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每月可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缴存职工家庭实际支付的房租。
三、缴存职工当月未及时办理租房提取,可多月累计提取,最长提取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提取额度时,按个人账户余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缴存职工可登录“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在按月提取线上业务未开通前,可到本市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的缴存职工到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并需提供公租房(廉租房)租赁协议。
五、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办理租房提取的缴存职工,可按最近一次租房提取至申请当月间隔月数(不得超过12个月)累计提取。
六、本规定未涉及内容按照《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嘉公积金〔2020〕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