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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局(房屋征收部门):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嘉兴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嘉兴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3年2月5日
附件
嘉兴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对全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验证后归还);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验证后归还);
(三)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的房屋征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
(四)承担被征收人100户(含)以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的实施单位需10名(含)以上,承担被征收人100户以下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的实施单位需6名(含)以上工作人员身份证和房屋征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
(五)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核实同意意见;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申请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之日起15内出具书面备案意见。同意备案的,颁发《嘉兴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备案证》;不同意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工作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初审后,向市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范围内以房屋征收部门的名义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工作,不得转委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备案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执行房屋征收规定、征收委托书履行、工作实绩、遵纪守法、接受培训、档案管理、统计报表、违规行为处理及投诉查实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或者有不良行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注销备案。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注销备案。
第八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适应房屋征收岗位要求的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全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房屋征收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对通过房屋征收培训考核的人员,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核发《嘉兴市房屋征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取得《嘉兴市房屋征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工作人员,由其单位向所在地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申领《嘉兴市房屋征收工作证》,市区工作人员由其单位经所在地区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市房屋征收部门申领《嘉兴市房屋征收工作证》。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证的监制,并负责对市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证的制作、发放和补办管理。各县(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辖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证的制作、发放和补办管理。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所发放的工作证及人员相关信息予以登记造册。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证件信息变更手续。
工作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嘉兴市房屋征收工作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严禁出借、抵押、换用。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基本行为规范:
(一)在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时,应当佩戴《嘉兴市房屋征收工作证》,主动接受监督;
(二)接待、走访应当两人以上在场;
(三)认真听取被征收人反映的情况并做好记录,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遇事不推诿、不扯皮;
(四)遵纪守法,维护公平公义,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五)认真完成征收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政策执行、人员管理、信访处理、行为规范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提高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嘉兴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备案证样式
2、嘉兴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备案表
3、嘉兴市房屋征收工作证申领表
4、嘉兴市房屋征收工作证样式
5、嘉兴市房屋征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