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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港区建设交通局,各县(市)银保监组,各有关单位: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条例顺利实施,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建设局联合嘉兴银保监分局制定了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嘉兴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自2022年6月16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嘉兴监管分局
2022年5月16日
嘉兴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
为建立完善住宅工程风险保障机制,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建建发〔2018〕78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住宅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杠杆作用,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维保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压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有效消除住宅质量通病,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培育和发展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管理、事后服务”的保险工作机制,引导保险机构参与工程质量过程管理,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和品质。
——建立住宅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机制,培育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和专业团队,规范工程风险评估、过程质量管理等服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管控能力。
——培育和发展住宅工程质量维保市场,通过建立健全保险理赔维保机制,及时化解住宅工程质量风险及纠纷,强化住宅维保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完善市场信用评价制度,加快工程质量保险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工程质量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强化工程质量保险信用管理,完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以市场化手段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在住宅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杠杆作用,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维保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压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有效消除住宅质量通病,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住宅工程项目适用于本办法,新建非住宅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工作内容和标准
(一)保险内容和期限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内容主要包括:
1.整体或局部倒塌;
2.地基产生超过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阳台、雨篷、挑檐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等现象;
4.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等现象;
5.屋面防水工程,地下室、外墙面、门窗的防渗漏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的渗漏;
6.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脱落、开裂、破损;
7.供热与供冷系统;
8.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9.装修工程(包括住宅建筑套内和公共部位)。
保险期限自房屋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限分别为:第1至4项为10年,第5项为8年,第6项为5年,第7至9项为2年。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保险生效之前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
(二)保费计算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结算建筑安装总造价。投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概预算组成中,列明该保险费。
(三)保险条款及费率
保险条款及费率应当报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对于投保单位资质等级高和诚信记录优良的,保险机构可以给予费率优惠。
(四)投保模式
投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承发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与保险公司按工程项目签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鼓励工程项目同时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经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可以免予缴纳物业保修金。住宅工程在办理免缴纳物业保修金手续后,不得解除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
(五)承保单位
承担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机构应为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健全、承保理赔服务质优的企业。保险机构可单独承保,或联合数家保险机构共同承保。
(六)风险管理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机构应当聘请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机构应具备独立性,不得与参建单位有关联关系。
(七)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对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的质量缺陷承担理赔保修义务,保险机构应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设立专门的理赔保修服务团队和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制定出险查勘和理赔保修流程,自行建立或委托第三方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机构,提供专业、高效的维修服务。保险机构有权依法对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
保险公司应编制《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内容包括保险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理赔流程、负责保险理赔工作的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等。在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同步交付业主。
(八)争议鉴定
索赔人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存在异议的,可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九)平台信息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信息平台,所有承保工程潜在缺陷的保险机构应将承保信息、风险管理信息和理赔信息等录入信息平台,并对风险管理、出险理赔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稳妥推进
在建设行业引入保险机制,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强化监管职能,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和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有利于切实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建设行业相关保险的创新突破。各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重要意义,坚持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
(二)积极创新,强化联动
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项目推进过程中,要逐步建立起覆盖建设工程全过程的、市场与现场联动的闭环管理模式。在建筑市场信用系统向保险公司开放的同时,将保险公司动态风险管控的反馈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三)规范运作,履职尽责
投保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市场行为,有效防范开展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切实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保险机构和投保单位以及质量风险管理机构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行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及时将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工作开展情况向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报告,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四)强化监管,落实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项目运行情况的过程管控,切实履行对建筑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
保险监管部门要对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规范运行做好指导工作,并对保险参与主体履行监管责任。
五、实施日期
文件自2022年6月16日起实施。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