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检验检疫政策
发布日期:2019-02-19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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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内企业从境外入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
2、从非特殊监管区域进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又输往非特殊监管区域的,不实施检验;从出口加工区输往非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实施检疫。
3、经出口加工区的应检物,在区内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必要时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4、转口应检物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行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验和检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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