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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当事人丁卫星(嘉兴市港区亚丽装饰工程服务部)2020年10月20日在乍浦镇南湾路184号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挖洞,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0-11-18 09:14 信息来源:综合执法分局 浏览次数:

        当事人丁卫星(嘉兴市港区亚丽装饰工程服务部)2020年10月22日在乍浦镇南湾路184号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挖洞,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并予以立案查处。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和《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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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当事人丁卫星(嘉兴市港区亚丽装饰工程服务部)2020年10月20日在乍浦镇南湾路184号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挖洞,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0-11-18 09:14:52

        信息来源:综合执法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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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丁卫星(嘉兴市港区亚丽装饰工程服务部)2020年10月22日在乍浦镇南湾路184号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挖洞,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并予以立案查处。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和《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