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浙江煜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钱强)2020年07月22日在乍浦镇雅山西路483号浙江煜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新建厂区内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查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浙江煜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18000000)2%的罚款,计人民币360000元整;对浙江煜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责人钱强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计人民币18000元整。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