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2022-047号
2022-047号
发布日期:2022-11-15 14:50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浏览次数:
吴丽清因保管不善,将00106473、平湖国用(2009)第021-01274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吴丽清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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