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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公告】2022年嘉兴港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批)
        发布日期:2022-12-05 10:00 信息来源: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现将近期来嘉兴港区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嘉兴港区群英服装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2022年4月25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兴港区群英服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隐患或问题,企业未开展风险管控建设。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群英公司属于服装生产加工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内的涉爆场所防爆措施不到位,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5月26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群英公司作出罚款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嘉兴市港区碧亚石材经营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2022年9月8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和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港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嘉兴市港区碧亚石材经营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生产经营场所二层操作平台护栏缺失;行车吊钩安全锁扣缺失,吊带破损;临时用电未设置接地保护;新员工未开展入厂三级安全教育,未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问题和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简易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作出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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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公告】2022年嘉兴港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批)

        发布日期: 2022-12-05 10:00:28

        信息来源: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现将近期来嘉兴港区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嘉兴港区群英服装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2022年4月25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兴港区群英服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隐患或问题,企业未开展风险管控建设。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群英公司属于服装生产加工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内的涉爆场所防爆措施不到位,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5月26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群英公司作出罚款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嘉兴市港区碧亚石材经营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2022年9月8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和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港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嘉兴市港区碧亚石材经营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生产经营场所二层操作平台护栏缺失;行车吊钩安全锁扣缺失,吊带破损;临时用电未设置接地保护;新员工未开展入厂三级安全教育,未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问题和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简易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作出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