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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示】嘉兴港区应对极端天气灾害“五停”工作指引
        发布日期:2022-04-20 16:56 信息来源: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陆地、水上(海上、海岛)等户外举办的各类集体性活动,包括文化、旅游、体育等。

        二、关停标准和应急措施

        (一)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IV级应急响应时,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应督促活动承办方、场所管理方严格落实港区防汛防台统一部署要求,强化安全隐患排查,细化活动应急预案,有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活动安全。

        (二)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级应急响应时,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应督促活动承办方、场所管理方严格落实港区防汛防台统一部署要求,强化风险研判,对于风险较大的户外集体活动应及时关停或延期举办。

        (三)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级、I级应急响应时,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应根据港区防汛防台统一部署要求,及时关停或延期举办各类户外集体活动。 

         

        关于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工作指引

        根据《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7〕32 号)和《浙江省学校灾害天气应对规范(施行)》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教育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对极端天气的联动水平,强化应急响应措施的组织实施,有效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制定以下指引:    

        一、停课标准

        平湖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等红色预警信号(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为港区停课信号。当平湖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时,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覆盖区域的所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成校、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实行停课制度。本通知不适用于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后的统一考试安排。    

        二、停课安排   (一)当日上午6:00前,平湖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的,且在当日上午6:00仍维持的,港区各学校应于当日全天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应主动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对在校学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二)当日上午6:00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并对延迟到校(含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    (三)在校上课期间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    (四)放学前1小时内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维持的,学校可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离校。    

        三、信息通报与发布    平湖市气象局应尽可能在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 30 分钟前,通报港区社发局,提醒做好停课准备。平湖市气象局应通过电视、网站、微博等渠道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港区社发局通过钉钉等相应平台发布停课和复课通知。各级学校要提示学生和家长在可能出现气象灾害时段通过电视、网站、微博等多渠道密切留意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发布情况,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四、保障措施    港区社发局要加强与平湖市气象局沟通合作,建立停课安排工作合作机制,明确工作联络员。港区社发局要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学校制定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应急预案,加强科普宣教,促使广大家长、学生形成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后自动停课的意识。各学校要根据本机制安排,事先制定具体应对计划,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健全值班制度,做好与学生和家长的沟通。    

        当气象台解除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时,港区社发局和学校要及时检查学校受损情况、了解道路交通状况、安排复课计划。 

         

        停工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在建工地和生产企业等。

        二、停工标准及应急措施

        (一)在建工地

        1.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级应急响应时,建设、交通、水利等在建工地做好停工准备。临海临水、易淹易涝、深基坑、高边坡、水上作业点、隧道、上跨或临近既有道路等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应停止施工,视情提前转移或加固相关机械船舶及临时设施;视情提前转移海上作业平台、低洼地带等易受风暴、地质灾害侵袭的施工场所相关人员至安置点优先安排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港区防指启动防台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建设、交通、水利等在建工地一律停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迅速收拢人员,组织转移到指定的避灾场所。施工工人转移工作应落实相应责任制,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单位,港区建设交通局、集团公司做好服务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指导。被转移工人应当按照指令转移,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等紧急情况时,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工人,组织转移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可以实施强制转移,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工人不得擅自返岗。

        3.当接到暴雨橙色或红色级别的预警时,高空作业、室外作业、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应全部停工,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应急避险和人员撤离工作,如危及人身安全的果断组织人员转移撤离。

        (二)生产企业

        1.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合级应急响应时,危险区域露天作业人员应有序安排停工、停产,并转移到安全地带。

        2.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级应急响应时,露天作业应一律停工,所有未停产企业做好全天候值班值守和监测预警,确保措施到位。

        3.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I级应急响应时,在级、级应急响应要求的基础上,对厂房危旧易塌或处于地势低洼易涝地段的,工贸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且遇水会引发燃爆的,以及存在极端天气致灾危害的其他生产企业,须及时停工并转移人员,做好全天候值班值守和监测预警,确保措施到位。危化企业涉及储存剧毒品和保险粉、电石、三乙基铝等遇水易反应且存在被淹风险的,及时停止使用并转运到安全地带;停止动火、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停止检维修作业。

         

        停业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各类市场、商业步行街、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交易场所(以下统称“营业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

        二、停业标准及应急措施

        (一)营业场所

        1.当日上午营业前气象台发布极端天气红色预警信号的,区域内各类营业场所应予暂时营业,重新营业时间待红色预警信号解除。

        2.在各类营业场所营业期间遇到发布极端天气红色预警信号的,营业场所可继续营业,并做好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3.各类营业场所营业期结束前1小时内遇到发布极端天气红色预警信号或有极端天气红色预警信号维持的,各类营业场所可提前或延迟营业,并应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人员离开商场。

        (二)公园、旅游景区

        1.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IV级应急响的,涉海、涉山、涉水等含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景区加强巡查,做好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等准备工作。地处海岛等特殊旅游景区(点)应根据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提前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确保游客安全。

        2.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应急响的,涉海、涉山、涉水等含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景区密切关注台汛动态,加强巡查,视情关停高风险性旅游项目,全力做好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等准备工作。根据最新台汛预报预警信息,视情及时组织游客撤离,确保游客安全。

        3.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应急响应的,涉海、涉山、涉水等含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景区加密巡查,及时关停高风险性旅游项目,视情关停涉海、涉山、涉水等旅游景区。全力做好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等准备工作。根据最新台汛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做好组织游客撤离、疏散工作,确保游客安全。

        4.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I级应急响应的,区域内所有旅游景区于当日全部关停。

         

        停运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陆运、水运(港口码头、渡口船只)。(抢险、救助、指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除外)

        二、停运标准及应急措施

        (一)公共交通运输

        1.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或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级响应时,及时调整公交线路,视情况停运部分公交线路,城区公交线路必要时采取停班、停线、改道、缩线等措施,对学校、工地等区域必要时开通接驳转运服务。

        2.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公路防指启动防汛防台启动I级响应时,公交线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班、停线、改道、缩线、临时接驳等措施;根据港区管委会指令实行公交免费乘坐。

        (二)高速公路管控

        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公路防指和上级指令,协同建设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和相关运营主管单位,对影响路段实施交通限行、封道等管制措施。

        1.台风来临前,配合开展道路隐患排查工作,做好内部安全、应急物资、车辆设备等准备工作。

        2.当预计台风将在12小时内正面袭击,或者距港区约150公里时,迅速启动预案,进入临战状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台风动态和辖区路面风力、雨量等天气情况以及道路通行状况。所有道路施工一律停止,恢复通行。

        3.当遭受台风袭击或影响时,应果断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当辖区道路风力达到7级时,临海、高落差、横风影响较大等路段,对大客车、集装箱车、危险品运输车、排量1.3升以下的微型车等车辆实行限制通行。当辖区道路风力达到10级以上或强降雨导致能见度过低时,会同相关部门关闭高速公路。

        4.当台风已减弱为低气压后,应迅速配合开展交通恢复工作。

        国省道、市政道路等其他等级道路根据实际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三)水运(港口码头、渡口船只)在收到气象部门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或属地防指启动防台I级响应时,所有港内船舶全部停止航行;船舶进入航行值班状态,船长上驾驶台指挥。锚泊船应备妥主机,一旦发现本船或它船走锚,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停靠码头船舶应备妥主机,必要时使用车、舵以减轻系缆负荷,防止断缆。冲滩避台船舶应加强巡视,防止船舶移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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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示】嘉兴港区应对极端天气灾害“五停”工作指引

        发布日期: 2022-04-20 16:56:15

        信息来源: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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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陆地、水上(海上、海岛)等户外举办的各类集体性活动,包括文化、旅游、体育等。

        二、关停标准和应急措施

        (一)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IV级应急响应时,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应督促活动承办方、场所管理方严格落实港区防汛防台统一部署要求,强化安全隐患排查,细化活动应急预案,有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活动安全。

        (二)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级应急响应时,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应督促活动承办方、场所管理方严格落实港区防汛防台统一部署要求,强化风险研判,对于风险较大的户外集体活动应及时关停或延期举办。

        (三)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级、I级应急响应时,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应根据港区防汛防台统一部署要求,及时关停或延期举办各类户外集体活动。 

         

        关于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工作指引

        根据《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7〕32 号)和《浙江省学校灾害天气应对规范(施行)》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教育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对极端天气的联动水平,强化应急响应措施的组织实施,有效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制定以下指引:    

        一、停课标准

        平湖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等红色预警信号(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为港区停课信号。当平湖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时,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覆盖区域的所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成校、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实行停课制度。本通知不适用于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后的统一考试安排。    

        二、停课安排   (一)当日上午6:00前,平湖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的,且在当日上午6:00仍维持的,港区各学校应于当日全天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应主动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对在校学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二)当日上午6:00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并对延迟到校(含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    (三)在校上课期间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    (四)放学前1小时内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维持的,学校可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离校。    

        三、信息通报与发布    平湖市气象局应尽可能在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 30 分钟前,通报港区社发局,提醒做好停课准备。平湖市气象局应通过电视、网站、微博等渠道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港区社发局通过钉钉等相应平台发布停课和复课通知。各级学校要提示学生和家长在可能出现气象灾害时段通过电视、网站、微博等多渠道密切留意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发布情况,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四、保障措施    港区社发局要加强与平湖市气象局沟通合作,建立停课安排工作合作机制,明确工作联络员。港区社发局要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学校制定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应急预案,加强科普宣教,促使广大家长、学生形成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后自动停课的意识。各学校要根据本机制安排,事先制定具体应对计划,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健全值班制度,做好与学生和家长的沟通。    

        当气象台解除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时,港区社发局和学校要及时检查学校受损情况、了解道路交通状况、安排复课计划。 

         

        停工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在建工地和生产企业等。

        二、停工标准及应急措施

        (一)在建工地

        1.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级应急响应时,建设、交通、水利等在建工地做好停工准备。临海临水、易淹易涝、深基坑、高边坡、水上作业点、隧道、上跨或临近既有道路等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应停止施工,视情提前转移或加固相关机械船舶及临时设施;视情提前转移海上作业平台、低洼地带等易受风暴、地质灾害侵袭的施工场所相关人员至安置点优先安排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港区防指启动防台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建设、交通、水利等在建工地一律停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迅速收拢人员,组织转移到指定的避灾场所。施工工人转移工作应落实相应责任制,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单位,港区建设交通局、集团公司做好服务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指导。被转移工人应当按照指令转移,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等紧急情况时,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工人,组织转移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可以实施强制转移,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工人不得擅自返岗。

        3.当接到暴雨橙色或红色级别的预警时,高空作业、室外作业、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应全部停工,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应急避险和人员撤离工作,如危及人身安全的果断组织人员转移撤离。

        (二)生产企业

        1.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合级应急响应时,危险区域露天作业人员应有序安排停工、停产,并转移到安全地带。

        2.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级应急响应时,露天作业应一律停工,所有未停产企业做好全天候值班值守和监测预警,确保措施到位。

        3.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I级应急响应时,在级、级应急响应要求的基础上,对厂房危旧易塌或处于地势低洼易涝地段的,工贸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且遇水会引发燃爆的,以及存在极端天气致灾危害的其他生产企业,须及时停工并转移人员,做好全天候值班值守和监测预警,确保措施到位。危化企业涉及储存剧毒品和保险粉、电石、三乙基铝等遇水易反应且存在被淹风险的,及时停止使用并转运到安全地带;停止动火、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停止检维修作业。

         

        停业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各类市场、商业步行街、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交易场所(以下统称“营业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

        二、停业标准及应急措施

        (一)营业场所

        1.当日上午营业前气象台发布极端天气红色预警信号的,区域内各类营业场所应予暂时营业,重新营业时间待红色预警信号解除。

        2.在各类营业场所营业期间遇到发布极端天气红色预警信号的,营业场所可继续营业,并做好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3.各类营业场所营业期结束前1小时内遇到发布极端天气红色预警信号或有极端天气红色预警信号维持的,各类营业场所可提前或延迟营业,并应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人员离开商场。

        (二)公园、旅游景区

        1.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IV级应急响的,涉海、涉山、涉水等含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景区加强巡查,做好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等准备工作。地处海岛等特殊旅游景区(点)应根据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提前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确保游客安全。

        2.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应急响的,涉海、涉山、涉水等含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景区密切关注台汛动态,加强巡查,视情关停高风险性旅游项目,全力做好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等准备工作。根据最新台汛预报预警信息,视情及时组织游客撤离,确保游客安全。

        3.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应急响应的,涉海、涉山、涉水等含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景区加密巡查,及时关停高风险性旅游项目,视情关停涉海、涉山、涉水等旅游景区。全力做好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等准备工作。根据最新台汛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做好组织游客撤离、疏散工作,确保游客安全。

        4.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I级应急响应的,区域内所有旅游景区于当日全部关停。

         

        停运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陆运、水运(港口码头、渡口船只)。(抢险、救助、指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除外)

        二、停运标准及应急措施

        (一)公共交通运输

        1.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或港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级响应时,及时调整公交线路,视情况停运部分公交线路,城区公交线路必要时采取停班、停线、改道、缩线等措施,对学校、工地等区域必要时开通接驳转运服务。

        2.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公路防指启动防汛防台启动I级响应时,公交线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班、停线、改道、缩线、临时接驳等措施;根据港区管委会指令实行公交免费乘坐。

        (二)高速公路管控

        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公路防指和上级指令,协同建设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和相关运营主管单位,对影响路段实施交通限行、封道等管制措施。

        1.台风来临前,配合开展道路隐患排查工作,做好内部安全、应急物资、车辆设备等准备工作。

        2.当预计台风将在12小时内正面袭击,或者距港区约150公里时,迅速启动预案,进入临战状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台风动态和辖区路面风力、雨量等天气情况以及道路通行状况。所有道路施工一律停止,恢复通行。

        3.当遭受台风袭击或影响时,应果断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当辖区道路风力达到7级时,临海、高落差、横风影响较大等路段,对大客车、集装箱车、危险品运输车、排量1.3升以下的微型车等车辆实行限制通行。当辖区道路风力达到10级以上或强降雨导致能见度过低时,会同相关部门关闭高速公路。

        4.当台风已减弱为低气压后,应迅速配合开展交通恢复工作。

        国省道、市政道路等其他等级道路根据实际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三)水运(港口码头、渡口船只)在收到气象部门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或属地防指启动防台I级响应时,所有港内船舶全部停止航行;船舶进入航行值班状态,船长上驾驶台指挥。锚泊船应备妥主机,一旦发现本船或它船走锚,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停靠码头船舶应备妥主机,必要时使用车、舵以减轻系缆负荷,防止断缆。冲滩避台船舶应加强巡视,防止船舶移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