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2023-006号
2023-006号
发布日期:2023-01-20 11:11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浏览次数:
因平湖市乍浦镇人民政府征迁需要,张建平、蒋美玉、董建平、蒋根荣、平湖市人民法院因保管不善,将23064L、平湖国用(2008)第021-01236号、07487L、平湖国用(1994)第021-00007号、07459L、07494L、17521L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平湖市乍浦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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