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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服务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与要求、服务内容及流程要求、场所与设施要求,人员要求、信息化建设要求、安全要求、服务质量与监督评价。
本标准主要用于规范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所提供的资源要素交易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93.1 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
GB/T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20269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T 20270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
GB/T 20271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1061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
GB/T 21064 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
GB/T 22081 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控制实践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0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2.0)》(发改办法规〔2018〕1156号)
《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
《关于印发海宁市要素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海委办发〔2013〕125号)
《关于印发海宁市国有(集体)资源要素统一进场交易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4〕105号)
《关于公布海宁市国有(集体)要素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11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资源要素交易
资源要素交易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公款竞争性存放、排污权交易、用能权交易、无形资产交易、技术交易等各类资源要素交易活动。
3.2 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
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配合全省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按照统一规则、统一平台、统一管理要求建立的,为交易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各类要素交易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于一体的国有公司。
3.3 资源要素数字化交易系统
资源要素数字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是根据各类资源要素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运行和使用,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资源要素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包括数字化招标平台、政采云、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要素交易数字化平台等交易系统。
3.4 交易中心中介会员服务机构
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中介会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会员服务机构”)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受交易中心或招标人、转让方、采购人委托承接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拍卖)等代理业务并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拍卖)等活动的机构。
4 基本原则和要求
4.1 基本原则
按照“市场化运作、规范化发展、多元化经营、制度化监管”的原则,探索资源要素交易市场化体制机制,以数字化赋能资源要素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和交易流程等服务,积极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支撑,实现资源要素公开配、科学配、高效配。交易中心建设和运行遵循以下原则:
4.1.1 依法依规,科学规划。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建设综合性市场化要素交易平台为目标,合理规划、科学布局,突出特色、注重实效。
4.1.2 便民高效,规范运行。通过“互联网+”推进资源要素交易数字化改革,精简办事材料,优化办理流程,建立健全标准化服务体系,量化服务指标,完善功能标识,高效规范运行,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4.1.3 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完善办事指南信息,实行资源要素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保证各类交易行为动态留痕、可追溯。构建完善咨询投诉、服务评价机制,不断提高业务办理公开透明度。加强部门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阳光运作。
4.1.4 市场运作,高效配置。深入推进资源要素交易市场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
4.2 基本要求
4.2.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
4.2.2 提供必要的、功能齐备的场所和设施,充分利用现有场所资源,为要素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优质的现场服务,为要素资源交易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交易提供必要条件。
4.2.3 建立满足交易需要的电子交易系统,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4.2.4 建立健交易中心运行服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平台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4.2.5 在要素交易系统和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监督渠道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2.6 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制定实施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4.2.7 及时向要素资源交易行业主管部门、上级有关部门推送相关交易信息等。
4.2.8 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4.2.9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服务内容和流程
5.1 业务咨询
5.1.1 咨询服务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咨询、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
5.1.2 咨询服务应遵循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5.1.3 工作人员应向交易相关主体提供以下咨询服务。
5.1.3.1 提供要素资源交易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5.1.3.2 介绍交易业务流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注意事项等。
5.1.3.3 指引交易相关主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事项办理流程。
5.1.3.4 其他咨询事项。
5.1.4 不属于交易中心答复或解决的问题,工作人员应解释清楚,并予以引导。
5.2 项目受理
5.2.1 进入交易中心的项目受理方式包括网上受理、现场受理,政府采购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实行网上受理,产权类项目通过要素交易系统实行网上受理,建设工程项目通过数字化招标系统实行网上受理。
5.2.2 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受理业务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提示,对确需调整、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材料。
5.2.3 相关文件资料齐备后,工作人员应根据交易项目的内容、规模及其交易方式,对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会员服务机构申请的场所、时间等予以确认,及时办结项目受理,并告知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5.2.4 交易中心为交易项目明确具体的服务责任人。
5.2.5 如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会员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交易中心可为其提供交易文件标准化模板,但不得对交易文件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5.3 场地安排
5.3.1 交易服务部应当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会员服务机构的在场地预约系统里的申请,及时确定交易项目的交易场地和评标评审场地。场地确定后确需变更的,应及时提供变更服务,并调整相应工作安排。
5.3.2 交易服务部应做好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准备工作,场地及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6部分的要求,以满足交易项目需求。
5.4 公告和公示信息分开
5.4.1 信息公开
交易中心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官网上发布下列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5.4.1.1 各类要素资源交易政策法规。
5.4.1.2 交易中心的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监督渠道、会员服务机构名单等信息。
5.4.1.3 各类要素资源交易公告、变更信息、资格审查结果、开标记录、交易过程信息、中标候选人公告、成交信息等依法应公开的交易信息。
5.4.1.4 要素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
5.4.1.5 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公开的信息。
5.4.2 公开方式
在项目受理办结后,按照交易项目的交易方式或者交易阶段,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会员服务机构的委托,协助其或由中心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官网或法定媒介发布交易公告和公示信息。
5.4.3 协助处理异议或者投诉
在法定时限内,遇有对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形式、内容、期限等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应按规定及时向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会员服务机构,或者有关要素资源交易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并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
5.5 交易过程保障
5.5.1 在交易实施前,交易服务部应按照交易项目的特点、流程,做好场所(桌椅、茶水等)、设施设备(电脑、投影仪、打印机等)、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准备工作。同时,采用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项目的实施主体或会员服务机构做好交易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
5.5.2 交易实施过程中,交易服务部应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启用相关设施(影音、监控、电脑 、空调、信息一体机等)、场所,协助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会员服务机构维持现场交易秩序,建设工程项目应协助唱标、核实投标人保证金缴纳情况及将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室,确保交易活动按照既定的交易流程顺利完成。
5.5.3 交易服务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评标评审专家的规定,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会员服务机构提供《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申请单》或《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推荐名单备案表》,依法从浙江省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中心及产权(股权)交易部应依法从各自项目领域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评审专家。
5.5.4 在评标前,交易服务部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有序引导经身份识别并签到后的评标评审专家进入相应的评标室,并将其随身携带的通讯及其它相关电子设备妥善保存在规定地点,同时将招标文件、答疑纪要等资料送到相应评标室。
5.5.5 在评审过程中,交易服务部协助项目的实施主体或会员服务机构询标、推选评标委员会组长,指导评委使用评标系统,开展评标区和监督区的内外联系和服务。
5.5.6 交易中心各科(部)室应按职责见证交易过程,交易服务部对交易活动现场、评标评审情况等进行录音录像,并按规定确保评标评审过程严格保密。
5.5.7 交易实施过程中,遇有异议或者投诉的,交易中心各科(部)室应按规定及时向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会员服务机构,或者要素资源交易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并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平台应提示并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会员服务机构按5.4.2的规定进行公告,并采取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主体。
5.5.8 如遇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应按规定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会员服务机构暂停交易;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资源要素交易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5.5.9 建立健全不良交易行为发现处置机制,工作人员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对发现的不良交易行为应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送资源要素交易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5.5.10 在交易实施结束后,交易服务部做好开评标场所清理、设施设备的关闭及维护,同时在场地预约系统中更新已完成交易项目。
5.6 资料归档
5.6.1 建立健全要素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项一档”的要求,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频、视频等按规定统一归档。
5.6.2 综合部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归档案卷应齐全、完整、目录清晰。
5.6.3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档案,档案统一保存在档案室。
5.6.4 交易相关主体违反规定拒绝提供归档资料的,应及时向要素资源交易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5.7 数据统计和分析
5.7.1 建立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大数据分析系统,保障数据质量,由综合部汇总各科(部)室统计的交易数据,按要求及时统计并向要素资源交易行业主管部门及上级部门推送统计、分析数据。
5.7.2 通过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各类交易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5.8 档案查询
5.8.1 建立档案查询制度,依法依规提供档案查询服务,查询实行登记制度,查阅、复印、调取档案须凭国家司法检察机关凭介绍信,其他部门凭介绍信并经中心领导签字同意。
5.8.2 综合部做好档案查询记录,在登记册上注明查阅人姓名、身份证号、单位、查阅时间,并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
6. 场所与设施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场所设施建设应遵循集约利用、因地制宜、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按相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必要的服务和办公设施,以及要素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软硬件设备。
6.1.2 公共服务、交易实施、评标评审、办公等功能区域,应当边界清晰、标识醒目、设施齐备、干净整洁。
6.2 场所设置
6.2.1 交易服务大厅
6.2.1.1 设置咨询服务台和综合受理窗口,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办公设备,提供各类要素资源交易受理、咨询等服务。
6.2.1.2 设置休息等候区,并配备桌椅等必要的设施。
6.2.1.3 设置自助服务区域,并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的设施,由综合部维护、管理。
6.2.1.4 配置信息展示、信息查询、信息服务等设施,由综合部维护、管理和服务。
6.2.1.5 设置交易服务大厅及公共区域电视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
6.2.2 交易实施区
6.2.2.1 设置交易大厅、开标室、洽谈室、电子竞价室、询标室、不见面开标室等,并配备桌椅、电脑、打印机、空调、投影、茶水等必要的设施设备,由交易服务部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
6.2.2.2 交易大厅、开标室、洽谈室、电子竞价室、询标室、不见面开标室等交易场所,设置音频视频监控系统,对在现场办理的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6.2.3 评标评审区
6.2.3.1 评标评审区域与咨询、办事、开标、竞价等公开场所实行物理隔离。
6.2.3.2 设置音频视频监控、门禁等系统,门禁以内设置评标评审室、专家用餐室、公共卫生间等,并配备桌椅、电脑、打印机、空调、投影、茶水等必要的设施设备,由交易服务部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门禁以外相邻区域设置物品储存柜、监督室、保安室等。
6.2.3.3 评标评审区入口处设置通讯检测门,并与门禁系统联动运行。
6.3 标识标志
6.3.1 交易中心挂“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标识,并加挂“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宁分中心”标识。
6.3.2 在服务场所设置清晰的导向标识、门牌标识、禁止标识和安全标志。
6.3.3 在醒目位置设置楼层导向图、功能分区平面图,以及不同人员的通道标识标志。
6.3.4 标识标志应符合GB/T 2893.1《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GB/T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的要求。
6.4 监控系统
6.4.1 设置业务监控和安全保障监控设备,由综合部专职人员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6.4.2 监控自业务开始至结束,对监控范围内的一切声源与图像同步录取,录音录像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规定。
7. 人员要求
7.1 职业操守
7.1.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政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得泄露资源要素交易涉密信息。
7.1.2 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符合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7.1.3 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7.2 着装形象
着装及形象管理按《海宁市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着装及形象管理办法》执行。
7.3 服务态度
7.3.1 接待服务对象应礼貌谦和、主动热情、语气诚恳、耐心细致。
7.3.2 做到“五心、三声、三一样”即:热心、诚心、耐心、细心、静心;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7.4 服务语言
7.4.1 服务语言宜使用普通话,语言应规范、准确、语句清晰,音量适中,语言通俗易懂,便于理解,应使用规范化文明用语,不得使用服务忌语。
7.4.2 应善于倾听、言谈得体。
8.信息化建设要求
8.1 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全流程标准化、数字化,建设数字化招标平台,对接项目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市场监管、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等平台,共享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专家信息、信用信息和监管信息,推动招投标多跨协同,多场景应用,招投标便捷高效,提升交易数据赋能,实现系统互联、数据共享、业务协同。
8.2 提供要素资源交易线上交易服务,推行线上交易申请、信息发布、交易报名、网上竞价,增强交易中心资金结算金融属性;推进要素资源交易公开化、阳光化、规范化交易,强化电子智慧监管。
9. 安全要求
9.1 信息和网络安全
9.1.1 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9.1.2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通过等保二级认证。
9.1.3 交易中心服务器应布置于“政务云”。
9.1.4 互联网运营网络采用主备模式。
9.1.5 各类系统数据设置异地备份。
9.1.6 信息和网络安全应符合GB/T 22081《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控制实践指南》、GB/T 20269《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 20270《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1《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1061《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GB/T 21064《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的要求。
9.2 场所安全
9.2.1 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9.2.2 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灯和标志,由综合部开展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
9.2.3 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突发性情况的应对措施。
10. 服务质量与监督评价
10.1 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人员,能满足为各类要素资源交易提供服务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订完善的服务流程。
10.2 应公开承诺办理时限,限时办结,建立“一站式”服务模式,提高工作效率。
10.3 应完善服务监督形式,建立服务质量监督的反馈和投诉制度,在交易中心场所或网站等位置公布投诉方式(电话、信箱等),畅通监督渠道。
10.4 应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采用自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和服务满意度调查,定期公示评价结果,并根据评价结果不断改进服务。
10.5 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要素资源交易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市公管办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抄送:市财政局(国资办),市政务数据办。 |
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9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