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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海公管办〔2017〕6号
关于修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保证金年金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保证金自2009年5月实行年金制度以来,在简化投标人缴纳手续,降低投标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完善投标保证金年金制度,经研究,对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保证金年金制度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纳投标保证金年金的范围和条件
参与海宁市招投标活动且具有良好的履约表现,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筑、市政等施工企业和监理、勘察、设计等服务类企业。
二、投标保证金年金缴纳标准
1.建筑、市政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为人民币50万元;
2.建筑、市政总承包二级和施工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为人民币30万元;
3.建筑、市政总承包三级和施工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企业为人民币20万元;
4.监理、勘察、设计等服务类企业为人民币10万元。
三、投标保证金年金的期限和管理
1.投标保证金年金缴纳采取自愿原则。参与我市投标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年金制度缴纳,也可以按投标项目缴纳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年金的有效期限为自缴纳之日起满一年。有效期满后,投标人不提出退还年金申请的,则下一年度仍视为选择年金制;如要求退还的,可以向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办理退还手续。
投标人未满一年要求退回投标保证金年金的,自退还之日起一年内投标保证金只能选择按项目缴纳。
3.保证金年金退还时,按银行当期活期存款利率计退利息,在扣除汇款手续费后与年金一并退还。
四、投标保证金年金的使用
1.投标保证金年金制度适用于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和全市各镇(街道)、重点发展平台和部门招标采购平台的招标投标活动。
选择缴纳投标保证金年金的投标人参与各镇(街道)、重点发展平台和部门招标采购平台投标时,可以不再向当地招标平台或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在投标保证金年金有效期内,可以参与单个或多个项目的投标活动。当单个项目投标保证金超过企业缴纳年金金额的,应补足差额部分。
3.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有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的,按单个项目投标保证金标准在投标保证金年金中扣除。
投标人在各镇(街道)、重点发展平台和部门招标采购平台投标发生违约行为需要没收保证金的,由当地招标平台向市公管办提出申请,经核实批准后,由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将需要扣除的保证金转账给招标人。
4.当发生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后,投标人应及时补足保证金年金。
五、其他事项
1.缴纳账户:
开户名称: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账号:1204085029201438123
2.办理投标保证金年金时请携带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投标人在年金有效期内变更企业资质等级的,请按投标保证金年金缴纳标准调整缴纳数额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市招标办和规划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保证金年金制度的通知》(海招办[2009]3号)和《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保证金年金制度的补充通知》(海招办[2010]3号)同时废止。
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