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盘活土地要素资源,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2〕224号),现就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转让条件
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须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2〕224号)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土地出让金外,实际投资额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但未建成使用的,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转让。
(二)在建工程按分期分批验收的,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转让。
(三)已竣工投入使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鼓励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转让。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必须带整改方案转让。
(四)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全的国有工业用地转让,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规定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二、转让交易程序
(一)提出申请。
转让方向所在镇(街道)、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转让申请表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2.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土地出让金缴纳发票(属再转让行为的,需提交原转让协议),原立项文件或项目投资协议;
3.已建工程的房屋所有权证;
4.转让方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
5.未按土地合同要求建设完毕的在建工程,须提供由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开发投资额度认定材料;
6.已竣工投入使用但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镇(街道)、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现场踏勘后提出整改意见,转让方根据整改意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符合规划、消防和工程结构安全的整改方案;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二)交易审查。
所在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初审转让方用地是否符合工业用地转让条件,并由相关中介评估机构对已投资状况进行评估,根据原土地出让合同,对履约状况进行评价认定,由属地镇(街道)、管委会出具未享受或已收回优惠政策资金的证明。已竣工投入使用但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镇(街道)、管委会对整改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消防和工程结构安全等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转让条件的,由国土、住建等部门审查是否符合转让条件,并出具审查意见。通过转让条件审查的,方可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三)信息发布和报名准入。
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信息发布、受理竞买人报名。
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出让标的现状。
受让方可以查阅产权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领取或购买《交易文件》。受让方认为有必要对交易标的进行现场踏勘的,转让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并提供便利。
受让方报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报价书》;
3.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
4.拟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5.《交易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交易中心应当对受让申请进行必要的初审,对不符合齐全性、合规性要求的受让申请,应当及时指导受让方作出调整。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由交易中心提交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牵头,召开由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负责审查是否符合转让条件,出具评审意见。
(四)交易保证金。
对通过项目转让联席会议审查的,受让方在公告期届满前向交易中心递交申请材料和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指定账户为准)。
(五)转让交易。
根据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评审意见书,交易中心按交易文件规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并向转让双方出具成交确认书。
交易可采取竞价或协议等交易方式。
(六)资金交割。
交易中心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组织收付交易资金。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交易中心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交易中心在交易双方首次成交结算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七)转让变更。
1.属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竣工验收变更登记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先房产后地产顺序实施转让,凭交易确认书,先办理纳税手续、再办理转让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最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
2.属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在建工程,凭评审意见书办理纳税手续,再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转让审批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竣工投入使用但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转让方或受让方根据整改方案进行整改,符合规划、消防和工程结构安全后,镇(街道)、管委会验收通过,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转让变更手续时,受让方需提供项目筹备(核准)依据。
3.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转让后,原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4.转让交易过程中,转让双方必须按规定缴纳税费,未缴清相关税费的,登记部门不得发放权利证书。
三、本补充通知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