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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1第 001号
投诉人:浙江朗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环城西路1号创区A172室
法定代表人:周小青
被投诉人:浙江佳岳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兴街道吉水路147号-21
法定代表人:邱静静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月6日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开标的斜桥镇姚家桥三期1#-35#楼桩基工程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浙江佳岳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朗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为该项目的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本项目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海宁市洛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网站公示评标结果,本项目公示期为2021年1月6日-1月8日;在本项目公示期内,1月8日,浙江朗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招标人海宁市洛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对招标结果异议的投诉,1月12日,招标人向异议单位发出异议回复函。1月13日,我局收到浙江朗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招标结果不予认可的投诉材料,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佳岳建设有限公司选派项目经理单茂江有在建工程,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对招标人异议答复不服。
经核验材料,基本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投诉书格式不正确),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实及主张
1、投诉具体事实
经查阅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浙江佳岳建设有限公司在斜桥镇姚家桥三期1#-35#楼桩基工程项目投标中拟任的项目经理单茂江,在投标截止日期间,显示所任职项目仍为在建,未竣工,项目经理仍被锁定,违反了相关国家、浙江省有关规章、文件和招标文件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规定,不符合中标资格。
2、投诉人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3 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十三):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3)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第4.3条: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及嘉兴建委《关于统一我市注册建造师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操作程序规定》的要求,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如拟派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且已变更的,须提供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变更证明。变更证明须经原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项目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确认手续证明原件;变更证明和项目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变更确认手续证明原件(可同一份资料)均须附于资格后审资料中,格式自定。
3、投诉人提出的主张
否决浙江佳岳建设有限公司投标,取消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三、经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我局接到投诉后,及时调阅了被投诉人进行申辩的资料,经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1、投诉符合受理条件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项目投诉人浙江朗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第五十四条规定,已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其投诉书符合投诉受理规定和时限要求。
2、事实调查和答辩情况
投诉人向招标人就本项目提出异议,招标人依法向被投诉人摘抄了部分内容,要求被投诉人进行申辩;被投诉人于1月10日提交了申辩资料,资料包括投诉人举证的在建工程(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嘉兴中山路分公司内装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装修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原始文件》、该项目业主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通过的证明、项目合同协议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等;经查阅申辩资料,该装修工程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组织竣工验收,且验收通过。
根据上述调查事实,我局认为:
浙江佳岳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单茂江所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装修工程,已于2020年12月31日办理竣工验收并通过,以上事实经合同协议、竣工验收文件、业主证明证实,真实有效;该装修工程已事实竣工,非在建工程,浙江佳岳建设有限公司在斜桥镇姚家桥三期1#-35#楼桩基工程项目投标中拟任的项目经理单茂江,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属于无在建工程状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有在建工程的信息,属于其办理销除在建工程状态不及时,但其项目竣工的事实已成立,该装修工程属于非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的认定依据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十三):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五、处理意见
为严格规范招标投标程序,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确保该项目规范顺利推进,我局以调查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认定该投诉事实不成立,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佳岳建设有限公司拟任项目负责人单茂江在投标截止日前没有在其他在建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如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