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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平湖经济开发区兴工路南侧2633号内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姓名:屠亚根
本机关于2018年5月25日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进行立案,现已查明存在以下事实:
当事人是恒大滨海御府房地产项目(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滨海大道东侧、盐北路北侧)一期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从2018年3月9日起,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到6月1日执法人员调查当日,已经完成6#、12#楼的主体结构施工,4#、14#、15#楼的基础底板浇筑,5#、11#楼的打桩作业,7#楼的1层结构施工,13#楼的1层结构支模与钢筋绑扎,正在实施4#、14#、15#楼的基础底板钢筋绑扎,5#楼的基础土方开挖,7#楼的2层结构施工,11#楼的基础底板浇筑,13#楼的1层结构施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2018年6月1日,行政执法人员崔健、杜建玉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李明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接了恒大滨海御府房地产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场施工,至执法人员调查当日,已经完成6#、12#楼的主体结构施工,4#、14#、15#楼的基础底板浇筑,5#、11#楼的打桩作业,7#楼的1层结构施工,13#楼的1层结构支模与钢筋绑扎,正在实施4#、14#、15#楼的基础底板钢筋绑扎,5#楼的基础土方开挖,7#楼的2层结构施工,11#楼的基础底板浇筑,13#楼的1层结构施工。
证据二:2018年6月1日,行政执法人员崔健、杜建玉现场检查(勘验)拍摄的《现场照片等音像记录证据(一)》、《现场照片等音像记录证据(二)》、《现场照片等音像记录证据(三)》、《现场照片等音像记录证据(四)》、《现场照片等音像记录证据(五)》、《现场照片等音像记录证据(六)》、《现场照片等音像记录证据(七)》、《现场照片等音像记录证据(八)》复印件共8份,证明检查(勘验)时间、地点和已经完成6#、12#楼的主体结构施工,4#、14#、15#楼的基础底板浇筑,5#、11#楼的打桩作业,7#楼的1层结构施工,13#楼的1层结构支模与钢筋绑扎,正在实施4#、14#、15#楼的基础底板钢筋绑扎,5#楼的基础土方开挖,7#楼的2层结构施工,11#楼的基础底板浇筑,13#楼的1层结构施工。
证据三: 2018年6月1日,行政执法人员崔健、杜建玉对恒大滨海御府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莫云飞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承接了恒大滨海御府房地产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9日起进场施工。
证据四:2018年5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和该工程建设单位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盐住建责改字[2018]第6号)、2018年6月1日本机关再次向当事人和该工程建设单位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盐住建责改字[2018]第15号)原件各1份,以及当事人和该工程建设单位于2018年6月1日向本机关回复的《整改情况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第一次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未按要求立即停工直至本机关再次责令方停止施工。
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存在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非税收入缴款单》上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非税收入缴款单》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6月14日
当事人: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平湖经济开发区兴工路南侧2633号内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姓名:屠亚根
本机关于2018年5月25日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进行立案,现已查明存在以下事实:
当事人是恒大滨海御府房地产项目(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滨海大道东侧、盐北路北侧)一期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从2018年3月9日起,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到6月1日执法人员调查当日,已经完成6#、12#楼的主体结构施工,4#、14#、15#楼的基础底板浇筑,5#、11#楼的打桩作业,7#楼的1层结构施工,13#楼的1层结构支模与钢筋绑扎,正在实施4#、14#、15#楼的基础底板钢筋绑扎,5#楼的基础土方开挖,7#楼的2层结构施工,11#楼的基础底板浇筑,13#楼的1层结构施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2018年6月1日,行政执法人员崔健、杜建玉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李明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接了恒大滨海御府房地产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场施工,至执法人员调查当日,已经完成6#、12#楼的主体结构施工,4#、14#、15#楼的基础底板浇筑,5#、11#楼的打桩作业,7#楼的1层结构施工,13#楼的1层结构支模与钢筋绑扎,正在实施4#、14#、15#楼的基础底板钢筋绑扎,5#楼的基础土方开挖,7#楼的2层结构施工,11#楼的基础底板浇筑,13#楼的1层结构施工。
证据二:2018年6月1日,行政执法人员崔健、杜建玉现场检查(勘验)拍摄的《现场照片等音像记录证据(一)》、《现场照片等音像记录证据(二)》、《现场照片等音像记录证据(三)》、《现场照片等音像记录证据(四)》、《现场照片等音像记录证据(五)》、《现场照片等音像记录证据(六)》、《现场照片等音像记录证据(七)》、《现场照片等音像记录证据(八)》复印件共8份,证明检查(勘验)时间、地点和已经完成6#、12#楼的主体结构施工,4#、14#、15#楼的基础底板浇筑,5#、11#楼的打桩作业,7#楼的1层结构施工,13#楼的1层结构支模与钢筋绑扎,正在实施4#、14#、15#楼的基础底板钢筋绑扎,5#楼的基础土方开挖,7#楼的2层结构施工,11#楼的基础底板浇筑,13#楼的1层结构施工。
证据三: 2018年6月1日,行政执法人员崔健、杜建玉对恒大滨海御府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莫云飞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承接了恒大滨海御府房地产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9日起进场施工。
证据四:2018年5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和该工程建设单位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盐住建责改字[2018]第6号)、2018年6月1日本机关再次向当事人和该工程建设单位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盐住建责改字[2018]第15号)原件各1份,以及当事人和该工程建设单位于2018年6月1日向本机关回复的《整改情况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第一次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未按要求立即停工直至本机关再次责令方停止施工。
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存在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非税收入缴款单》上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非税收入缴款单》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