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21-04-1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内蒙古自治区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行。《条例》强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研管理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将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实施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待遇。对一般失信信息主体,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待遇。严重失信主体,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据悉,内蒙古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标准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每年公布一次,公布后当年变更事项,纳入下一年度目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