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22-12-09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日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费用保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提出疫情防控费用和安全责任险应当列入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切实减轻施工企业疫情防控负担,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保障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规范使用。
《指导意见》提出将疫情防控费用分列常态化疫情防控费用和战时疫情防控费用两个子目进行计量。合同价0.5亿元至1亿元(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费用为每月1万元;合同价1亿元至5亿元(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费用为每月2万元;合同价5亿元至20亿元(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费用为每月4万元;合同价20亿元至25亿元,常态化疫情防控费用为每月6万元。战时疫情防控费用招标时列暂估价,一级响应或高风险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二级响应或中风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指导意见》明确,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第三者责任险,但不覆盖建筑工程一切险。同时,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和大型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不宜超过0.25%。
为进一步加大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有效投入、规范安全生产费用合理有效使用,施工单位使用安全设施设备的辅助费用、安全巡查专用车燃油费、装配式作业通道平台和登高车购置费等费用均可纳入安全生产费用计列。《指导意见》还强调,为充分调动施工人员积极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应全部用于班组和工人。
根据《指导意见》,新建项目可以将相关费用纳入招标文件实施。在建项目疫情防控费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已有合同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未约定的,可以结合项目实际参照《指导意见》签订补充协议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