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
理 委 员 会 |
文件 |
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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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公管办〔2013〕1号 |
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进场交易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现将《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
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对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施进场考核管理。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从事本行业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建委和市公管办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进场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
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经市建委和市公管办核备登记并取得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证后,方可参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登记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办理登记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附件二);
(二)本机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汇总表(附件三);
(三)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单位社保缴纳证明。
第九条
市建委和市公管办会同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登记申请进行核对,经核对后办理入库手续,并将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招标代理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项目组,由本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组成,并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本机构的招标相关专业注册执业人员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项目负责人及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事项上报市建委和市公管办。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相关规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请招标申请核备;
(二)拟定招标方案;
(三)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并按规定程序发布;
(四)编制和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五)协助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资格预审;
(六)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
(七)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标底;
(八)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答疑;
(九)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一)协助招标人签订项目合同;
(十二)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市建委和市公管办按照《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考核细则(试行)》规定(附件四),以年度为计分周期,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公布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市公管办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移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和市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招标代理机构登记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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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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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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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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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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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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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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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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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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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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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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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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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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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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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认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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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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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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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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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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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登记申请表
代理机构名称(公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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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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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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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免冠 2寸彩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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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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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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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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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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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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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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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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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代 理 业 绩 |
项 目 名 称 |
业 主 单 位 |
投资规模 |
时 间 |
单项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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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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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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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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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社保缴纳证明等复印件附后,同时提供原件查验;
2.本表须由所在招标代理机构确认盖章。
附件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专职人员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专业 |
职称(注册执业资格) |
注册执业证书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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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进场交易考核细则(试行)
一、考核内容
(一)贯彻执行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情况;
(二)招标代理合同的履行情况;
(三)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
(四)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情况;
(五)招标代理机构的投诉处理情况;
(六)服务收费情况。
二、考核方法
(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二)日常考核采用扣分制。以年度为计分周期,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考核细则扣分标准之一的,进行核实登记并减扣相应分值。当招标代理机构累计扣分达10分(含10分)以上的,由市建委和市公管办暂停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业务3至6个月,期限界满后允许其承接代理业务。对一年内累计扣分未满10分的,次年度清零后重新记分。
(三)年度综合考核由市建委和市公管办会同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考核情况按年度进行,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档。
(四)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存在:1.因严重违法违规,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2.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重大保密事项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3.在同一考核年度内因工作失误被有效投诉累计达三次(含三次)以上的;4.在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5.帮助招标人拆分招标项目,规避招标;6.在招投标活动中与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串通,弄虚作假、明招暗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后果严重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由市建委和市公管办予以公示,并将结果通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部门。
三、日常考核扣分标准
考核 内容 |
扣分内容 |
扣分标准 |
业 务 受 理 |
1.超越资格从事代理业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招标代理业务 |
4 |
2.允许他人挂靠或挂靠他人,或转让招标代理资格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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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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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的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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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私下承诺招标人确定特定企业中标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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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作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执业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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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用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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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制 作 |
8.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和文件编制粗糙、存在较多差错 |
2 |
9.编制的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严重偏差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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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擅自修改经备案确认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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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文件条款前后矛盾,引起投标人产生歧义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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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未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擅自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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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程量清单编制不准确,漏项或增项总金额超过预算价3%以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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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文件内容拒不改正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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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未及时备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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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招标文件条款明显违反现行有关规定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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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质 量 |
17.资格预审时,不按规定发送入围投标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
3 |
18.未按规定到达开标场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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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不遵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管理规定,造成招标工作不良影响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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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服务态度生硬,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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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接受截标时间后送达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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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主持开标、评标等招标代理活动中未持证上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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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在开、评标区从事与开、评标工作无关的行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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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评 标 规 范 |
24.在招标代理过程发现问题未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汇报 |
2 |
25.违反开、评标程序和规范,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引起投诉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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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和不正当影响评标专家的意思表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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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执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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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准备工作不充分,影响开、评标工作正常开展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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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未如实记录、计算、汇总或妥善保管招标投标活动原始记录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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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未及时提交开、评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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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项目负责人未参加开、评标工作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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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工 作 |
32.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投诉调查处理 |
2 |
33.未按要求参加市建委、市公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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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违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制度,不服从行政监督部门的现场管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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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经查证属于招标代理机构失职、失误造成投诉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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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档案管理不规范,业务材料收集、保存和归档不科学、不完整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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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其他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