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机关有关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现将《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 兴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
资格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本级(含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港区)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活动。其他建设项目资格审查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
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和技术复杂或有特别要求的项目可进行资格预审,其他项目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必须使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第五条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六条
资格审查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组织。
资格审查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 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资格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预审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4、接受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5、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预审;
6、编写资格评审报告;
7、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
(二)资格后审
1、编制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
3、发售招标文件;
4、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5、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九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关于资格预审条件的相关规定,招标人应当将相关资料报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管办备案。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内容和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以及资格评审方法、标准。
第十条
资格审查合格的基本条件应为有关法律法规对投标人资质的最低标准。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标准和方法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表述,不得存在歧义。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提出与招标项目规模过高的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等级要求;
(二)以垫资承包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三)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或者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四)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提出歧视性条件;
(五)针对不同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必须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后或者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自资格预审文件发放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三章 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具备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资格预审申请函应加盖潜在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潜在投标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明确牵头人及其他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以及各自分工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
(二)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确定一家单位参加投标;
(三)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
(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及等级范围内的工程。
第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将密封好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招标人应对按时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进行检查,符合密封要求的,向潜在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并妥善保管,在审查前不得开启密封,招标人应对其签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密封的完好性负责。
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预审委员会负责。
采取资格后审的,资格评审由该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委员会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招标人只能派1名代表进入资格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除招标人代表外必须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聘用异地(特殊)专家的,由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招标人提出建议方案,报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管办批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资格预审委员会:
(一)与潜在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二)与潜在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资格评审专家应当依法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和办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的审查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资格预审委员会应当采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合格制审查法或者有限数量制审查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制审查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审查;
(二)详细审查;
(三)澄清与核实。
采取资格后审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初步审查:
(一)资格预审申请函未加盖潜在投标人单位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二)潜在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
(三)联合体申请人未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联合体协议书或者虽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但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的;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
(五)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通过初步审查的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详细审查的因素一般有: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资格、工程业绩、财务能力、施工能力和履约信誉等。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确定详细审查的具体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详细审查:
(一)没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的;
(二)潜在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效的;
(三)潜在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拟派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或者有在建工程未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的;
(四)潜在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
(五)潜在投标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的;
(六)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七)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通过详细审查的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采用合格制审查办法审查的,通过初步审查、详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均应确定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如进行资格预审的,必须采用合格制审查办法审查,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有限数量制审查采用量化打分的,资格预审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采用有限数量制,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多于9家的,应选择不少于9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且没有超过招标人预先规定的数量的,均应确定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资格预审委员会编制资格评审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工作简介;
(二)潜在投标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主要理由及相关证明;
(三)采用合格制的,提供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名单;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提供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排序表名单;
(四)资格审查记录表等附件。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格评审报告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管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若涉及到资格预审条件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并备案。以证明其仍能满足其通过资格预审的条件,若达不到相应的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嘉 兴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