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嘉政发〔2011〕45号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
项目及物资(服务)招标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下同]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及物资(服务)招标采购(以下简称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工程项目和物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范围不断扩大,招标采购行为日趋规范,全市已逐步形成统一规范、公平竞争、发展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但在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也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涉及面广,数目众多,容易滋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腐败行为,迫切需要统一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工作,有利于从源头预防和杜绝腐败的滋生,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规范招标采购活动,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也有利于深化改革,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全覆盖。为此,我们要切实提高加强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不断提升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管理水平。
二、把握重点,全面加强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按照“集体决策、管办分离,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进一步加强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管,确保招标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与廉洁。
(一)明确招标采购范围
1.市本级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资营运公司投资建设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政府年度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物资(服务)采购以及国资营运公司的物资(服务)采购,适用本实施意见。
2.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含建筑安装、设计、勘察、咨询、监理、市政、装饰装修、修缮、旧房拆除、绿化及水利、交通、土地整理项目等)的具体范围与限额标准如下: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
(2)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
(3)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项目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
(4)旧房拆除面积在
(5)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维修、房屋修缮、装修装饰及其他零星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
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上述(1)、(2)、(3)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相关规定执行。
3.严格控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的材料、设备暂估价。确需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必须由业主方供应。材料或设备暂估总价值达到《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中规定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4.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物资(服务)采购以及国资营运公司的物资(服务)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件)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
(二)规范招标采购方式
1.机关事业单位、国资营运公司应根据招标项目及物资采购特点,经本单位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临时协调小组批准,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交易对象。
(1)公开招标。一般项目及物资采购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交易对象。
(2)邀请招标。采取招标的项目及物资采购确因技术特殊或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公开招标条件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应向三家以上具备完成项目所需资质、资信良好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
(3)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及物资采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招标。
(4)询价。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可采用询价的方式招标。
(5)单一来源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可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招标。
2.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建市本级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评审人员库。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抽取评审人员参与评审工作。
(三)规范招标采购程序
1.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活动,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招标采购申请。由各单位的业务部门(含下属单位)根据需求,向本单位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临时协调小组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2)招标采购组织。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采购。
(3)招标采购文件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应载明项目概况、开标时间、地点、投标人资格要求、保证金数量、工程物资量清单、评标定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主要内容,一般应当设定投标最高限价。
(4)公告发布。各单位可通过报刊、网络、公告栏等方式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jxzbtb.gov.cn)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5)受理报名。投标人携带有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报名,领取招标采购文件。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招标总价的2%。
(6)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从招标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7日。
(7)现场踏勘。根据需要,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
(8)组织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当众开启所有投标文件。
(9)组织评标。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3~5人组成,招标采购单位可派一名专业人员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交评标报告和拟中标单位名单。
(10)拟中标单位公示。拟中标单位确定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无异议的,发出中标通知书。
(11)签订合同(包括项目廉政合同、项目安全承诺书等),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等其他手续。
(12)招标采购资料整理归档。
2.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按一般程序进行。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参照一般程序进行:
(1)竞争性谈判应成立3~5人谈判小组,并确定不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由谈判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询价采购应成立3~5人询价小组,向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单一来源采购应成立3-5人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就产品的质量和价格进行协商。
3.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的投诉,由机关事业单位、国资营运公司的有关监督机构负责处理,必要时可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精心组织,确保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机关事业单位、国资营运公司要健全工作机构,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临时协调小组,及时研究部署工作任务,认真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筹推进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临时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室,办公室主任和监督室主任分别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若干名,负责招标采购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办理;监督室由纪检监察人员组成,负责招标采购活动的日常监督。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对招标采购单位执行招标采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促进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监察、财政、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_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te365体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采购单位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工作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招标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任务,落实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本级镇(街道)要按照《关于招投标统一平台向乡镇(街道)延伸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06〕114号)的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及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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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经济管理 招标投标△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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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军分区,市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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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市检察院。 共印6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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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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