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招标投标办等部门关于嘉兴市执法机关
罚没抵押资产处置交易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7]172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招标投标办、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关于《嘉兴市执法机关罚没抵押资产处置交易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招投标办等
部门关于嘉兴市执法机关罚没抵押资产
处置交易实施意见
市招标投标办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二○○七年十二月)
为加强对执法机关罚没、抵押资产的处置交易管理,做到处罚权与处置权分离,确保公正、公开,实现标的物变现的最大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的设立
为确保罚没、抵押资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由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领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组成的市罚没、抵押资产处置交易机构资格预审小组(以下简称资格预审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程序审定入库的拍卖机构和评估机构;
(二)监督管理资产处置交易的全过程;
(三)协调处理资产处置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资产处置的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拍卖作为罚没、抵押资产处置的唯一转让方式。流拍物资由市招标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执法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处置方法。
三、资产处置交易机构的确定
本着公开、公正、诚信、自愿和择优的原则,由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资格预审小组审核通过的资产评估、拍卖机构,从事罚没、抵押资产的评估的拍卖。
(一)确定程序:
1.评估机构:
(1)市招标投标中心以公告形式公开征集评估机构,公告时间为7个工作日;
(2)符合一定条件的评估机构,自愿到市招标投标中心报名入库;
(3)经资格预审小组审定通过的评估机构,录入评估机构信息库;
(4)有拍卖业务时,市招标投标中心通知库中各有关评估机构到场,随机抽取确定评估机构;
(5)特殊资产评估由资格预审小组审定。
2.拍卖机构:
(1)市招标投标中心以公告形式公开征集拍卖机构,公告时间为7个工作日;
(2)符合一定条件的拍卖机构,自愿到市招标投标中心报名入库;
(3)经资格预审小组审定通过的拍卖机构,录入拍卖机构信息库;
(4)有拍卖业务时,市招标投标中心通知库中各有关拍卖机构到场,随机抽取确定拍卖机构。
(二)确定条件:
1.评估机构:
(1)具有浙江省财政厅及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质证书;
(2)在嘉兴市范围内登记注册,注册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
(3)拥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能正常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4)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合格,且无违规和不良行为记录;
(5)认可并承诺市招标投标中心对罚没、抵押资产评估所确认的评估费率。
2.拍卖机构:
(1)在嘉兴市范围内登记注册,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办事处及挂靠机构不列入入库范围);
(2)已通过工商部门的年度审核;
(3)有固定的注册拍卖师(以注册证书的原件为准);
(4)有近期完税记录;
(5)认可并承诺市招标投标中心对罚没、抵押资产进行拍卖所确认的固定佣金。
四、资产处置交易信息的发布
(一)市招标投标中心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国务院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罚没、抵押资产的转让信息。
(二)资产转让信息必须在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和《嘉兴日报》上公告。根据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市招标投标中心可会同资产处置部门确定其他信息发布的渠道和媒体级别。
(三)公告内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要求标准,明确标的物的相关事项。
(四)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五、罚没物资的移交处置
(一)对需委托市招标投标中心公开拍卖、变价处理的罚没物资,按移交清册经市招标投标中心、执法单位、市财政局三方与实物核对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
(二)罚没物资移交后为保存罚没物资所发生的仓储等费用,由市招标投标中心垫付。
(三)罚没物资在拍卖、变价处理前需进行鉴定的,由执法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市招标投标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需进行评估的,由市招标投标中心按有关规定确定评估机构,所需的鉴定、评估费用由市招标投标中心垫付。罚没物资在拍卖、变价处理前需进行技术处理的,由执法部门出具技术处理意见书,由市招标投标中心会同原执法机关委托他人处理,处理费用由市招标投标中心垫付。
(四)罚没物资的拍卖由市招标投标中心按规定程序确定拍卖机构,有关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规处理。
(五)市招标投标中心委托拍卖机构或变价处理罚没物资所得的价款,应当自变价处理或拍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国库。
(六)市招标投标中心在拍卖、变价罚没物资过程中垫付的鉴定、评估、仓储等费用,按批次汇总送市财政局核对无误后,由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市招标投标中心。
(七)市财政按当年罚没物资变价收入的2%支付手续费,用于市招标投标中心在罚没物资处置过程中的有关支出。
六、抵押资产的处置
(一)抵押资产的性质由税务、公安、工商等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确认。
(二)市招标投标中心会同相关资产处置部门按规定程序确认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委托其对抵押资产进行评估和拍卖。
(三)资产处置部门负责对所处置抵押资产的管理,小件物品因特殊情况需交市招标投标中心保管的,由资产处置方与市招标投标中心签订代管协议,并对资产进行盘查、清点。
(四)资产处置部门按抵押物资变价收入的2%支付手续费,用于市招标投标中心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有关支出。
七、相关费用
(一)评估、拍卖机构费用的收取应以相关法规和行业规范为依据,同时又要降低交易成本。资产处置的评估、拍卖费用,列入罚没、抵押资产收益中支出。对特殊标的的处置在没有收益的情况下,产生的费用由资产处置方承担。
(二)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并标明计算到单件的评估价。评估费用在下列标准范围内收取:100万元(含)以下,差额费率为3.5‰;100万元至500万元(含),差额费率为2.5‰;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差额费率为0.5‰;5000万元以上,差额费率为0.1‰。根据有关规定,对特殊物品需要鉴定的,由资产处置方负责。
(三)拍卖机构在市招标投标中心的指导下,依法实施拍卖。拍卖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拍卖成交价200万元(含)以下的,拍卖佣金比率不超过5%;拍卖成交价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不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不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不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超过0.5%。
八、监督管理
(一)市招领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以及资产处置部门负责对所处置资产评估拍卖交易的监督,评估、拍卖机构应主动接受监督。
(二)市招领办负责对从事资产处置的拍卖、评估机构的监管与考评,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管;市招标投标中心负责对交易各方的交易资格进行核验。
(三)拍卖实施地点指定为市招标投标中心。
(四)资产处置所得款项的交付,由资产处置方会同市财政局、市招领办确定。
(五)市招标投标中心在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报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备案。
(六)市招领办按年度对评估、拍卖机构的实际运作情况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组织拍卖、评估活动的,经资格预审小组审核后,及时予以淘汰。
(七)评估、拍卖机构不得因标的物的特殊性,临时改变操作方式或拒绝委托,如发现此类情况,应视为自动放弃评估或交易资格,3年内不得进场从事资产评估或资产交易活动。
(八)评估、拍卖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交市招标投标中心备案。
八、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执法机关罚没、抵押资产处置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