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财政[2008]2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嘉委办008134号)精神,现将《嘉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将单位所有房产情况进行造册登记(见附件2)注明房产性质,区分在用和闲置,明确自用或可出租,编制情况说明,并附房产相关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在8月l5日前报送到市财政局行政政法与教科文处。
二、对《通知》实施前,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可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完毕后,按本细则执行,但需将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市财政局行政政法与教科文处备案。
附件:
1.嘉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
2.嘉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产情况表
3.嘉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拟出租国有房产审批表
附件1:
嘉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嘉委办[200813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纳入部门预算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国有房产出租行为(以下简称“房产管理单位”,下同)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出租房产是指房产管理单位在保证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可以对外出租、出借以取得收益的闲置公有房产。包括:
(一)房产单位占有、使用的,被依法确定所有权的国有房产;
(二)权属事实关系明确、暂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的国有房产;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
(四)房产管理单位受托管理的国有房产。
第四条 市房管部门管理的国有直管公房,继续由市房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市房管部门应在每年l月31日以前,将上年度市级直管公房的使用、变动、出租、处置等情况制成清册,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国有房产的出租统一实行公开招租,并通过市招投标中心公开举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招租方式分为挂牌、竞价、招投标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经招租只有一个报名者,应重新组织招租。经重新招租后仍出现前述情况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采用协议租赁方式。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国有房产出租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国有房产出租管理的有关政策及具体事项;
(二)负责对房产管理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的审核、审批工作;
(三)负责对拟出租房的委托评估工作,确定拟出租房的招租方式,审核确定租金标底(保留价),参与公有房产招租工作,制订租赁协议文本;
(四)市级国有房产出租的统计和台账管理;
(五)负责组织对市房产管理单位国有房产出租情况的检查,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六)负责市级房产管理单位国有房产出租收入的收缴管理及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招投标中心负责出租国有房产的公开招租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按照招租方式制定招租方案,发布招租信息;
(二)根据租金标底(保留价),组织有关房产的招租工作;
(三)招标工作结束后负责发布招标结果;
(四)负责租赁合同的鉴证;
(五)按有关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
第十条 房产管理单位负责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拟出租房产的报批工作;
(二)负责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三)负责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四)负责向承租人按时收取租金和收入的上缴工作。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房产管理单位应当将拟出租的国有房产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经主管部门(一级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下同)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 由市财政局召集有关部门对拟出租国有房产的用途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将拟出租房产向市招标投标中心下达招标通知,并由市招标投标中心根据标的的特点确定招租方案,编制招租文件。
第十四条 对大宗房产的出租,市财政局会同市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该房产的主管部门,确定租金标底,密封保存,提交挂牌竞价或投标现场,凡低于标底价的不予成交,作流标处理。
第十五条 市招标投标中心通过指定的报刊、市招投标中心网站公开发布拟出租的国有房产信息,期限为10个工作日。发布的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房产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
(二)房产管理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拟出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
(四)拟出租房产的底价;
(五)招租的形式;
(六)公示的起讫日期和报名的截止日期;
(七)报名地点和方式;
(八)接受投诉的单位和联系电话;
(九)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市招标投标中心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初审,了解投标人的能力、以往业绩及社会信誉等情况。凡有违规经营、恶意拖欠房屋租金等有关费用、不能诚信经营的投标人,一律取消投标资格。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投递投标文
件,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第十八条 实行招投标的,由招标中心根据招租评标办法进行评标确定中标者,原则上报价最高者中标。对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且按时交纳租金等费用的原承租人要求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第十九条 实行挂牌或竞价的参照上述办法,以挂牌或竞价报价最高者中标。
第二十条 招租工作结束后,在政府采购的相关媒体上公布招标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七个工作日内如无投诉,房产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机关事业单位公房租赁合同》,办理房屋交接。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公房租赁合同》文本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房产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二)租赁期限;
(三)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五)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
(六)提前终止约定;
(七)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八)其他条款或约定;
(九)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房产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对报送、招租、合同签订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监察局对市财政局、房产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市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上述招标过程中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房产出租收入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房产管理单位按出租协议负责收取出租房租金,并直接缴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出具地税部门提供的发票。租金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缴入财政专户,作为房产管理单位收入。出租收入的预算管理和增收节支考核按现有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