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5-02-1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嘉兴市财政局文件
嘉财采监〔2015〕19号
关于启用政府采购合同通用必备条款(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采购单位、市级及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现制订并启用《嘉兴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必备条款(试行)》(以下简称必备条款),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全市政府采购非协议(定点)采购项目适用本通知相关规则及要求。
二、使用规则
全市政府采购非协议(定点)采购项目合同签订时,应把必备条款作为合同的第一部分,把项目的特殊要求(专用条款)作为合同的第二部分。工程类项目可把原工程所用标准合同作为合同的第二部分。
采购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将必备条款列入采购文件的采购合同部分。
三、使用要求
采购单位在合同签订时应按必备条款的使用规则和要求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其内容和格式应不加修改地进行引用,原则上不得删除条款和更改内容,以确保标准统一。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招标的,须由该集中采购机构盖章鉴证,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的,只须填列代理机构名称并盖章。
采购人因采购项目的特殊性,确需对必备条款的内容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及修改,应书面提出修改申请,说明依据和理由,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其他要求
1.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各方应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采购评审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对未按照必备条款使用规则及要求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擅自对合同内容和格式进行修改的,财政部门将不予通过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审查。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委托事项所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的管理及协调工作。
附件:嘉兴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必备条款(只发电子版)
嘉兴市财政局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