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8-06-1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互联互通
操作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支出进度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预〔2017〕2号)文件明确:政府采购类中的支出(不含基建投资类)调整为授权支付。由于涉及财政性资金支付方式的调整,现将嘉兴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明确嘉兴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嘉财采监〔2016〕612号)文件中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互联互通操作办法的有关事项作如下修订,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凡在工商注册地属嘉兴市行政区域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取得嘉兴市(含所辖县、市、区)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均可申请“政采贷”业务。
嘉兴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方必须是党政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部门单位。”。
二、合同鉴证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鉴证“政采贷”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应重点复核“政采贷”受理通知书中收款账号、供应商还款承诺等相关信息与政府采购合同是否一致。相关信息复核准确无误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上加盖“政采贷”合同专用章。
三、取消“财政复核”
取消财政复核环节。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增加供应商还款承诺及采购单位按约定帐号付款,并将供应商还款承诺纳入诚信考核等相应条款。
四、备案支付
采购单位或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确认并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指定的收款银行及收款账号支付政府采购资金,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
附件:嘉兴市“政采贷”操作规程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 中国人民银行支行
委员会 嘉兴市中心
中国银监会嘉兴监管分局 嘉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