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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财政局文件
嘉财采监〔2017〕107号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级2017-2018年度
家具类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各定点供应商: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嘉兴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 2017-2018年度采购木质办公家具、钢质家具等家具类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定点供货产品及供应商范围
经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2017-2018年度家具类项目协议定点供货产品和供应商的范围已确定(详见附件)。市级各采购单位采购木质办公家具、钢质家具,凡单批或单品年度采购预算金额在80万元(不含)以下的,均按照协议定点供货的形式,在本通知发布的中标供应商及其产品范围内择优采购。
采购单位如不选择本次中标供应商及其产品的,可以另行组织政府采购。
二、协议供货有效期
本次协议定点供货的有效期为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经市财政局同意可适当延长。
三、协议采购信息查询
本期协议供货合同及中标品名、规格型号、价格和相关服务等具体内容,可查询嘉兴市财政局综合业务平台(内网)“通知通告”栏目;嘉兴市财政网(外网,http://www.jxcs.gov.cn/portal.jsp)“财税专题-政府采购”栏目;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政策法规-政府采购类”栏目,或向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话咨询(电话:82512037)。
四、协议定点采购执行程序
本期中标的协议定点供货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在实际采购时,应按预算金额通过以下程序确定成交供货商和成交价格:
(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
1.采购单位直接与供货商谈判并初步确定采购价位。采购单位可结合采购需求,在本通知发布的供货商及其品牌范围内,选择供货商进行直接商谈、比较并初步确定成交供货商和供货价格,其中初步确定的供货价格不应超过投标承诺的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和采购预算限额。
2.申报政府采购用款计划。采购单位通过财政综合业务平台按月向市财政局申报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含采购明细),采购组织形式选择“政府集中采购—定点采购”,拟定采购方式选择“公开招标”。
3.网上成交。经市财政局确认的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发送到“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系统”(外网系统),由确定的供应商按初步确定的供货价格报价并直接成交。
4.合同签订备案。成交供货商网上确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送的订购通知后,外网系统自动生成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应及时在网上确认合同。供货商打印合同并与采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经市财政局备案后作为采购资金的支付依据之一。
5.履约验收。采购单位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主体,必须认真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发现供货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及时通知供货商重新供货。
(二)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8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
1.申报政府采购用款计划。采购单位通过财政综合业务平台按月向市财政局申报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含采购明细),采购组织形式选择“政府集中采购—定点采购”,拟定采购方式选择“公开招标”。
2.二次询价。经市财政局确认的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发送到“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系统”(外网系统),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所有入围供应商发送询价通知书,并在指定时间开启投标书,由评审小组审核打分后按综合得分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一名和专家两名组成。
3.合同签订备案。成交供货商与采购单位应及时在网上确认合同。供货商打印合同并与采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经市财政局备案后作为采购资金的支付依据之一。
4.履约验收。采购单位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主体,必须认真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发现供货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及时通知供货商重新供货。
五、有关要求
实行定点采购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重要举措,各采购单位、定点供货商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1.各供货商要严格遵守本次定点采购投标文件、政府采购供货协议和承诺书,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及相关服务,不得变相提高产品价格,降低服务质量,或拖延供货时间,损害采购单位利益。
2.各采购单位如发现定点供货商未按规定供货、报价和提供服务,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履约的,应及时告知市财政局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经查实,将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协议定点供货商有关不良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库,取消其定点供货资格,同时在政府采购媒体进行曝光。
3.各采购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严禁向定点供货商提出合同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定点供货商发现采购单位有不正当行为的,可向市财政局反映。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市财政局查实后将予以通报。
(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2180293,82031731。)
附件:嘉兴市2017-2018年家具类政府采购定点供应
商清单
嘉兴市财政局
2017年4月27日
主动公开
抄送:各县(市、区)财政局。
嘉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