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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招标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嘉招投办〔2005〕4号
市招标投标中心:
为了规范招标采购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的管理,现将《嘉兴市招标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的有关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嘉兴市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4月20日
嘉兴市招标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
的有关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的管理,规范操作,完善、维护嘉兴市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投标中心)的正常工作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交易环境,按照嘉委办〔2004〕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投标保证金的代收。投标单位凭招标人(业主)开出的《投标保证金缴纳通知单》,在领取招标文件之前,按要求将保证金缴入市招投标中心统一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银行回单交给市招投标中心信息综合科。由中心信息综合科出具收款收据。
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投标保证金的代退。没有中标的投标单位在开标评标结束后凭招标人(业主)出具的退还通知单和代收凭证,到市招投标中心信息综合科办理银行退款凭证,到指定的银行办理退款手续。中标的投标单位在签订合同生效后,凭招标人出具的退还通知单和代收凭证,到市招投标中心信息综合科办理银行退款凭证,到指定的银行办理退款手续。
三、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的指定账户(号)中进出,非指定账户(号)不予办理。
四、投标保证金缴纳和退还一律不用现金。
五、缴纳单位与退款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六、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七、有关情况的处理:
1、遗失市招投投标中心信息综合科开具的代收凭证的:退款单位书面要求存款银行提供复印件,退款单位证明,单位签字,然后到市招投标中心信息综合科加盖财务专用章,再按一般退款手续和程序办理。
2、因退款单位人填写笔误等,致使退款单位银行汇票无法进帐,要求重新办理退款的:先由退款单位向市招投标中心提出,并说明情况;按市人民银行要求办理注销手续后,再按一般退款手续和程序办理。
3、退款单位因名称变更造成缴款单位与退款单位不一致的:原缴款单位提供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或由相应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书,原缴款单位法人代表签具同意退款给更名后企业承诺书,经市招投标中心领导同意后,按一般退款手续和程序办理。
4、其他特殊退款情况须经市招投标中心领导同意后予以办理。
八、市招标投标中心应按要求每月对保证金进行统计并将情况报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本规定由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由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