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0-04-0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
代收代退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嘉兴市招标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的有关规定》(嘉招投办〔2005〕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招投标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工作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嘉公管办〔2010〕0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
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工作,简化投标保证金收退手续,根据《嘉兴市招标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的有关规定》(嘉招投办〔2005〕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招投标信息化建设的实际,现就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事宜规定如下:
一、保证金缴纳
1、市交易中心综合窗口根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市交易中心信息系统确认的项目报名情况代收保证金;
2、投标人采用票据(支票、汇票等)的方式缴纳保证金的,统一在市交易中心综合窗口办理,一律不接受现金;
3、投标人采用电汇或电子银行方式缴纳保证金的,应在电汇单据或付款指令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如投标人为本市的,须在汇款当日到市交易中心综合窗口开具保证金收据;如投标人为外省、市的,须在规定的开标时间提前半小时在市交易中心综合窗口开具保证金收据,以便确认保证金所对应的投标项目的编号和名称,否则市交易中心信息系统将无法显示投标人缴纳保证金的情况;
4、投标人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须在开标前三个工作日到达市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以便确认。
二、保证金退还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交易中心信息系统向综合窗口确认可退还保证金名单,综合窗口根据确认情况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2、投标人凭单位开具的统一收款收据及单位相应的开户银行账号,到综合窗口直接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如投标人所处地区无统一收款收据的,应提供投标单位开具的普通收款收据,并凭经办人身份证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3、退款单位名称与缴款单位名称应当一致。
三、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