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件
嘉公资[2011] 14号
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买交易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现场秩序的管理,确保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现场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交易活动,系指经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产权、土地、小汽车特殊号牌、房屋租赁、罚没资产处置等竞买交易活动。交易活动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交易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交易组织实施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拍卖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交易组织实施机构应按规定加大交易公告的透明度,增强挂牌文件、拍卖文件的规范性,做好竞买人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竞买人报名前需认真阅读有关出让、招租文件,一经报名,即视为对文件内容无任何异议,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交易组织实施机构应根据竞买人的报名和以往类似竞买现场情况,必要时可报经市公管办同意,采取限量发放入场证(券)等办法控制入场人数,以确保竞买现场的安全、有序和规范。
第七条 为确保各项交易活动的有序开展,保证交易现场记录、显示、报价等内容的准确性,交易现场不得无序走动或大声喧哗,场内禁止吸烟,通信工具须保持静音状态。
第八条 竞买人有权按照自己的竞买意愿,平和理智地参与举牌报价,但不得相互串通,不得干扰其他竞买人的举牌报价。一旦发生上述行为,主持人有权现场处理或宣布中止交易;并及时向市公管办报告,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交易组织实施机构应在竞价交易活动开始前,以适当方式宣传交易现场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使竞买人了解交易管理规定,文明交易。
第十条 交易组织实施机构应当认真记录交易竞价过程,并对交易现场实行实时声像监控,按规定保存监控资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可根据现场情况拍摄照片或录像备查。
第十一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1、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2、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3、相互约定买受人或互相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十二条 竞买人与交易组织实施机构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1、不走公开程序处分拍卖标的;
2、交易组织实施机构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交易标的保留价;
3、交易组织实施机构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
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十三条 竞买人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串通、扰乱现场交易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组织实施机构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报请市公管办按《嘉兴市招标投标活动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嘉招领[2007]1号)规定,限制其一定期限的市场准入。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工商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存在泄露竞买人信息、与竞买人串通行为的,经查实后由市公管办按嘉招领[2007]1号规定,限制其一定期限的市场准入。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拍卖、产权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存在泄露竞买人信息、与竞买人恶意串通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嘉兴市招标投标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07]4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