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20-12-0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 号)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 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 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严格落实“应进必进”要求。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公共安全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可按照“只增不减”的原则,依法拓展本地本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鼓励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 1 —
二、 严格落实统一规范要求。按照行业归口监管的原则,由相关省级职能部门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类别明确交易平台,统一全省交易制度规则,推进全省统一大市场建设。坚持依托现有平台进行覆盖拓展,满足各类交易服务需要,原则上不得自行新设平台。
三、 严格落实整合共享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和优化办事流程,推动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按照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规范提升电子化水平,实现与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数据共享,共同构建以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为枢纽的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
订。各地各部门施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1. 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 年版)
2. 省级有关部门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 年 11 月 26 日
附件 1 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 年版)
一级编号 |
项目类别 |
二级编号 |
项目名称 |
范围及限额标准 |
行政监督部门 |
备注 |
|
A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A01 |
房屋建筑工程 |
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其它房屋建筑工程 |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6 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 定》(发改法规〔2018〕 84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 号)执行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A02 |
市政工程 |
城市道路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防洪工程、公共广场工程、城市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供水供气供热工程、环卫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垃圾处理工程、地下公共设施工程、其它市政工程 |
|||||
A03 |
交通运输工程 |
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其它交通运输工程 |
交通运输行政部门 |
||||
A04 |
铁路工程 |
|
铁路行政部门 |
||||
A05 |
民航工程 |
|
民航行政部门 |
||||
A06 |
水利水电工程 |
水利枢纽工程、河道疏浚工程、引水调水工程、水力发电工程、防洪工程、水文工程、其它水利水电工程 |
水行政部门 |
||||
A07 |
国土资源工程 |
耕地垦造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废弃矿山治理工程、其它国土资源工程 |
自然资源行政部门 |
||||
A08 |
农业工程 |
农田建设工程、农田整治工程、农田水利工程、其它农业工程 |
农业农村行政部门 |
||||
A09 |
渔港渔业工程 |
|
|||||
A10 |
林业工程 |
林区道路工程、植树造林工程、其它林业工程 |
林业行政部门 |
||||
A11 |
工业与信息化企业技术改造工程 |
|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 |
||||
A12 |
通信工程 |
|
通讯管理行政部 |
|
|
|
|
|
|
门 |
|
A13 |
生态环境工程 |
土壤修复工程、其它生态环境工程 |
生态环境行政部门 |
||||
A14 |
能源工程 |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工程 |
能源行政部门 |
||||
A15 |
其它工程 |
商物粮、内贸、广电、文化旅游、体育、气象、地震、人防、邮政等其它工程 |
有关行业行政部门 |
||||
B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B01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 |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4 年第 1 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6 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 号)执行 |
商务行政部门 |
|
|
C |
政府采购 |
C01 |
货物类 |
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 2019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18〕17 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2019 年度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8〕20 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浙江省 2019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2 号)执行 |
财政行政部门 |
|
|
C02 |
工程类 |
||||||
C03 |
服务类 |
||||||
D |
医药集中采购 |
D01 |
药品采购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 号)执行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
D02 |
医用耗材采购 |
按照《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4]124 号)执行 |
|||||
D03 |
医疗器械采购 |
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 2019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18〕17 号)、《浙江省财政厅 |
|
||||
|
|
||||||
|
|
D04 |
疫苗采购 |
关于印发浙江省 2019 年度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8〕20 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浙江省 2019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2 号)执行 |
财政行政部门 |
|
|
E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E0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浙江省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 39 号)执行,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组织实施 |
自然资源行政部门 |
|
F |
矿业权出让 |
F01 |
探矿权出让 |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 号)执行 |
自然资源行政部门 |
|
F02 |
采矿权出让 |
|||||
G |
国有产权交易 |
G01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 |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 2016 年第 32 号)执行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
G02 |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 |
|||||
G03 |
国有企业增资 |
|||||
G04 |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 |
|||||
G05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 |
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2015〕90 号)执行 |
财政行政部门 |
|||
G06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
|||||
H |
海洋资源交易 |
H01 |
海域使用权出让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海渔发〔2013〕6 号)执行 |
自然资源行政部门 |
|
H02 |
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出让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及《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浙海渔发 〔2013〕19 号)执行 |
||||
J |
林权交易 |
J01 |
国有林权流转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并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 2016 年第 32 号)执行 |
林业行政部门 |
|
J02 |
集体林权流转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林权抵押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92 号)、《浙江省林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浙林改〔2019〕87 号)执行 |
||||
K |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K01 |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 号)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具体范围和限额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不包含农户个体已享有并直接管理的集体资产产权;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不含农户承包地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资产转让不含农户集体资产股权,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限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 |
农业农村行政部门 |
|
K02 |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
|||||
K03 |
农村集体资产转让 |
|||||
K04 |
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 |
|||||
L |
无形资产交易 |
L01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
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6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修改)执行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
|
L02 |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公共空间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广告经营权、冠名权有 |
|
|
|
偿转让 |
|
|
|
M |
排污权交易 |
M01 |
定额出让排污权 |
按《浙江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 〔2013〕45 号)规定执行 |
生态环境行政部门 |
|
M02 |
公开拍卖排污权 |
|||||
M03 |
企业间排污权交易 |
|||||
M04 |
排污权回购 |
|||||
N |
碳排放权交易 |
N01 |
碳排放权交易 |
按照全国碳市场规定的交易主体门槛要求执行 |
生态环境行政部门 |
|
P |
用能权交易 |
P01 |
经确认可消费能源量的权利 |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 0.6 吨标准煤/万元的新增用能量(新增、改建、扩建);一定比例(不超过 50%)区域年新增用能指标、规模以上企业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空间、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产生的节能量 |
能源行政部门 |
|
Q |
人民法院司法处置资产 |
Q01 |
不动产 |
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土地使用权等适合市场化方式处置的不动产 |
人民法院 |
|
Q02 |
动产 |
车辆、船舶、航空器、机器设备等适合市场化方式处置的动产 |
||||
Q03 |
知识产权 |
版权、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适合市场化方式处置的知识产权 |
||||
Q04 |
其他财产性权利 |
证券、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海域使用权、矿权、集体土地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排污权等适合市场化方式处置的其他财产性权利 |
||||
R |
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资产处置 |
R01 |
行政罚没资产 |
除依法应予销毁物品外的适合市场化方式处置的所有行政罚没资产 |
财政行政部门 |
|
S |
政府储备物资处置 |
S01 |
政府储备物资处置 |
适合市场化方式处置的所有政府储备更新物资 |
财政行政部门 |
|
T |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
T01 |
基础设施类项目 |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 PPP 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 号)执行 |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 |
涉及到A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或者L无形资产交易的,应同时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管。 |
T02 |
公共服务类项目 |
按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财金〔2016〕92 号)执行 |
财政行政部门 |
备注:目录内相关依据文件如发生变更修订,以最新颁布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