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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 件 |
嘉农产委〔2011〕1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县(市) 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农村产权的流转,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建立起城乡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优化城乡资源配置,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优化配置农村资源;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村产权的流动;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农用地的用途不变、农用地的量与质不变。
第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依法采取各种形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农民个人产权流转交易的,鼓励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的范围、品种、交易行为等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办(农经局),具体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属的准公益类事业单位,承担市本级农村各类产权交易的信息发布、交流洽谈、交易签约等服务;市本级各镇(涉农街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并根据交易品种和权限组织开展农村产权的交易活动。
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交易业务及日常管理上接受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县(市)依托原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改造升级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业务上接受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管。
第三章 交易产品、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产品为;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经营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五)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七)农村村民房屋所有权;
(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九)其他各类农村产权。
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根据条件,分步开展农村产权有关品种的交易,并按照“统一受理、分职履责、归口交易、后续服务”的运作方式和各交易品种的具体交易细则组织开展农村产权的交易活动。要扎实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的服务工作,探索开展对各类农村产权的抵押登记服务。各县(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逐步推进各项农村产权交易活动。
第九条 农村产权的交易方式可采取双方协商、招投标、拍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招投标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参加农村产权交易的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分支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一条 出让方申请农村产权交易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
(二) 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 交易产权的权属证明;
(四) 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证明;
(五) 交易产权的标的底价和作价依据;
(六)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收到产权交易申请后,交由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统一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
第十二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表;
(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收到产权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按照交易产品及交易方式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布有关受让信息。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根据征集到的出让方、受让方的有关信息,组织双方进行洽谈。对有交易意向的,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交易成功后,应当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
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双方应当凭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出让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同意;出让底价,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出让底价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
农村个人产权的出让价格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嘉兴市各级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农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农村产权在权属上有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嘉兴市各级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农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司法机关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
第十八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 操纵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 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为了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和股权的流动,对农村土地流转项目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的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免费服务,对其他各类交易项目,根据不同交易形式参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流转或土地入股后的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各类产权的登记和发证工作。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嘉兴市各级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农村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农村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者当地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主题词:农村产权 交易管理 办法
抄送:省农业厅,市委办、市府办,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副主任、成员单位
共印30份
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