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21-12-1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件 |
嘉公资〔2019〕9号 |
关于印发《劳务派遣人员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窗口:
为促进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规范“中心”劳务派遣人员行为,现将《劳务派遣人员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4月12日
抄送:嘉兴市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 |
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4月12日印发 |
劳务派遣人员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规范“中心”劳务派遣人员行为,根据《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管办)关于推进岗位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中心”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 廉政风险包括岗位职责风险、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
第四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的风险防控以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为重点,并作为“中心”廉政建设的重要部分统筹开展。
第二章 岗位风险防控
第五条 定期梳理排查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廉政风险,包含涉密风险、技术风险、资金安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风险,确定风险等级。业务流程或岗位职责有变化时,应及时进行风险排查。
第六条 根据科室职能变化和业务流程变化适时调整相关岗位职责,分解廉政风险,消除防控盲点。
第七条 对照“中心”业务流程、服务标准确定岗位操作规范,劳务派遣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范开展业务工作。
第八条 每年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对所在岗位进行风险自查并签订廉政承诺书。
第九条 组织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学习和操作技能培训,鼓励劳务派遣人员继续教育和在职学历教育,提高业务技能,消除因业务不熟练而带来的岗位风险。
第十条 对新入职和换岗的劳务派遣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和廉政风险防控教育。
第三章 思想风险防控
第十一条 制定并实施涵盖全体劳务派遣人员的廉政风险防控学习计划。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剖析正反典型案例、撰写学习心得、开展线上线下讨论等方式将廉政风险防控纳入日常学习内容。
第十二条 各科室应组织开展关于廉政风险防控的交流讨论,研究风险防范工作对策,落实岗位风险防范责任。科室负责人负责与本科室内劳务派遣人员谈心谈话。
第十三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组织内的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监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发现个人廉政风险的薄弱点。党小组长负责对组内劳务派遣人员谈心谈话。
第四章 制度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成立以“中心”主任室为成员的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在“中心”门户网站、办公区域公开投诉监督方式。
第十六条 各科室设置风险防控联络员,负责记录投诉质疑事项处理进度和处理结果并定期向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七条 建立投诉质疑事项的动态档案,记录投诉质疑事项处理过程。
第十八条 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对被投诉质疑事项的合法合规情况、处理结果反馈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遇到廉政危机无法处理时,应当逐级请示报告,如事件影响范围较广或较为重大,必要时可直接向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 遇到突发廉政责任事故时,廉政风险防控小组应当召开紧急工作会议,研究确定风险防控响应方案,及时稳妥处置。
1. 采取补救措施降低危害程度;
2. 暂停主要涉事人员的岗位工作;
3. 追查责任事故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 形成事故处理过程报告;
5. 针对性地开展学习教育;
6. 完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AB岗制度,在开展岗位风险排查时,A岗与B岗要采取互相监督的方式确保风险防控无盲点。
第二十二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轮岗制度,统筹兼顾,重点突出高风险岗位的人员轮岗安排。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主要安排在辅助性岗位,原则上不从事涉密、高廉政风险的工作。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职期间违反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产生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检查、训诫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解除劳务关系、移交司法机关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积极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的,从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推卸、转嫁责任,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违纪案件和责任事故的,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存在廉政事故责任的劳务派遣人员不得参加当年各类先进的评选,所在科室扣除廉政防控项目得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