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贷”操作手册
根据《嘉兴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嘉财采监[2012]514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采贷”操作流程,明确各方职责,特制订“政采贷”操作手册。
第一条:“政采贷”各签约银行对符合“政采贷”支持条件的供应商本着“银企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按照融资方案确定的准入条件,自行协商,建立“政采贷”供应商库,以便加强联系、沟通。
第二条:“政采贷”供应商库中的供应商,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签发的《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见格式一),向“政采贷”签约银行提出融资贷款申请(申请格式由各签约银行自定)。
第三条:“政采贷”签约银行受理“政采贷”供应商提交的贷款申请后必须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出具“政采贷”受理通知书(见格式二),且在中标通知书上签署受理意见。
第四条:中标供应商在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申明本合同将用于“政采贷”信用融资,并提交签约银行签发的“政采贷”受理通知书。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在鉴证“政采贷”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应重点复核“政采贷”受理通知书中收款账号等相关信息与政府采购合同是否一致。相关信息复核准确无误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上加盖“政采贷”合同专用章(见格式三)。
第六条:“政采贷”签约银行应按规定对申请信用融资的供应商及确认的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予以放款。
第七条: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确认并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指定的收款银行及收款账号进行支付政府采购资金,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
采用拼盘资金筹集支付的“政采贷”政府采购合同,其中自筹资金部分的支付,采购单位在支付时应按确认并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指定的收款银行及收款账号进行支付。
第八条:供应商如要求对履约期内(履约期较长)的政府采购合同申请信用融资的,按本手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办理。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鉴证下办理“政采贷”合同确认函(见格式四),并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加盖“政采贷”合同专用章。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或采购单位在支付时应按确认函指定的收款银行及收款账号进行支付。
第九条:“政采贷”政府采购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如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收款账号需要变更,供应商应向“政采贷”签约银行提出变更申请,经信用融资银行审核同意(盖章)并确认政府采购合同新的指定的收款银行及收款账号,由供应商在“政采贷”合同支付备案时报市财政局采监处及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备审。
第十条:建立“政采贷”试点工作联系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人行、市银监、市金融办、市公管办相关人员组成。协调小组工作职责是:定期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检查和沟通交流;对“政采贷”签约银行提交融资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及统计表(见格式五)进行统计和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和补充完善。
“政采贷”各签约银行应专人负责“政采贷”试点工作跟踪管理,每月向协调小组提交“政采贷”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和统计表。
第十一条:“政采贷”操作手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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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一:
招标编号:嘉政采招(2013)第×××号
中 标 通 知 书
×××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经×××项目[招标编号:嘉政采招(2013)第×××号]进行公开招标,你单位被确定为×××项目的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元。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招标文件要求与用户单位签订履约合同。
特此通知
嘉兴市×××(代理机构)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二份,招标方、投标方各执一份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格式二:
“政采贷”受理通知书
根据《嘉兴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的规定,×××公司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嘉政采招(2013)第×××号]向我行申请“政采贷”信用融资业务。我行经审查受理×××公司“政采贷”信用融资业务。
×××银行嘉兴分行
2013年 月 日
特别申明:本授信证明仅在办理签订“政采贷”合同时有效。
格式三:
“政采贷”
合同专用章
格式四:
“政采贷”合同确认函
因本公司资金紧张,我司以政府采购合同(嘉政采合[2013]:
)向××银行嘉兴分行申请“政采贷”信用融资业务,××银行嘉兴分行经审查同意受理我公司“政采贷”信用融资业务(见附件:“政采贷”受理通知书)。
为保障“政采贷”信用融资贷款回收安全,请在项目完成履约验收后合同备案支付时将资金打入下列帐户:
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有限公司:
2013年 月 日
确认函一式四份: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银行、供应商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