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分局: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不高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确定,且年增幅不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经研究,从2022年9月1日起,将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920元/人·月调整为1070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
资金列支渠道和分担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嘉兴市民政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