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病、重残“单人保”政策相关解释
各县(市、区)民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社会发展局:
为规范重病、重残“单人保”工作,现对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重病、重残“单人保”有关事项的通知》(嘉政民救【2022】24号)文件作如下解释:
一、对象范围
(一)低保(含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对象;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对象;
(三)目前处于渐退期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对象,不纳入“单人保”范围。
二、发放标准
(一)原在册单独施保对象,从2022年5月1日,全额发放低保金。本次新认定“单人保”对象,自认定下月起全额发放低保金。
(二)“单人保”对象渐退期每月发放最低保障额,最低保障额为60元。当地已明确最低生活保障额的,执行当地标准。
三、认定时间
(一)重病对象“单人保”一年到期后,当年度已享受“大病保险”补偿的,不再重新认定,继续按“单人保”实施救助,救助时间为一年。
(二)重病、重残“单人保”自《关于明确重病、重残“单人保”有关事项的通知》嘉政民救〔2022〕24号文件发文之日起实施。之前已享受大病保险、已取得相应残疾证的人员,从发文之日起认定。
四、操作程序
(一)非原低保边缘家庭户主对象,在系统中关联纳入;属于原低保边缘家庭户主的,先系统内变更户主,后在系统中关联纳入。
(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均为重残、重病的,先注销低保边缘后整户纳入“单人保”。新申请的多人户家庭中有重病、重残的,先认定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再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单人保”。
(三)列入“单人保”的对象,在申请救助原因中需注明从低保或低边中转入。
嘉兴市民政局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