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公告
为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打造“浙里康养”金名片,根据有关要求,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局。
电子邮箱地址:jxmz503@163.com
嘉兴市民政局
2022年12月30日
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我市人口发展形势和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让每位老年人享受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幸福康养生活。
(二)主要任务。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智慧养老”家门口养老模式基本形成,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健全完善,老年人均能够获得方便可及、城乡均衡、优质共享的基本养老服务。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嘉兴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并发布基本养老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及清单,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市定要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2.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依托“浙里康养”数字化应用,加强老年人医保、社保、健康状况以及困难家庭老年人经济状况等数据共享,建立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实现老年人精准画像基础上的分类型保障。(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3.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口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基本养老服务经费投入。优化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推行“物业+养老”服务模式。面向所有嘉兴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精准发放高龄津贴。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调整。建立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二)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4.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2023年市本级和各县、市要完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并将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2‰的标准配建,新建小区按“四同步”的要求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统一交付镇(街道)使用。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达标的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通过改造补建、政府回购、租赁、置换等方式予以解决。因地制宜设置“一里居”“睦邻点”“养老驿站”等家门口的养老服务站点。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应当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鼓励建设小微型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医养康养结合。加强医疗养老资源共享,推进镇(街道)、村(社区)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毗邻建设。鼓励大型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立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向养老机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2023年镇(街道)康养联合体有实质性规模化推进,2024年基本完成,2025年实现全覆盖。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参与康养联合体建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强机构养老供给能力
7.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2025年,市本级、各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本级的公办养老机构。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制定入住轮候管理制度。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8.促进民营养老机构有序发展。制定普惠型养老机构标准,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推进“一人一床一码”“补需方”改革,推广“长者码”“床位码”应用,实现床位智能管理和精准补助。民办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继续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保费,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分别补助三分之一,对营利性机构保费减半补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
9. 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扩面提质。加快推动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档升级,实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定期开展星级评定。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实行精准补助,市本级运营补助按原有政策继续执行,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保障办法,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推进示范性老年食堂建设,老年人助餐配送餐服务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支持养老服务专业化连锁运营。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服务相融合,支持养老机构运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家庭养老床位,上门提供居家服务。每个县(市、区)可划分2—5个片区,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专业机构,分区域连锁运行。充分考虑养老服务的特殊性,可适当延长服务合同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期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大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力度。推进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继续推进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做到应改尽改。采取政府补贴、家庭自付的资金分担机制,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持续推进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深化“家庭养老床位”试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基本养老服务聚焦重点群体
12.聚焦失能老年人照护。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逐步完善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执行全市统一的老年人失能等级评估制度。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参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按照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50%的标准执行。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积极开展社区和居家康复护理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3.聚焦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落实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费用,保障公办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行集中供养。面向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社区探访关爱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六)提升养老服务队伍能力
14.实施培训提升行动。加大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力度。2025年,每万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达到27人,其中高级以上护理员比例不低于18%,持证养老护理员中持救护员证不低于70%。特困供养机构应按完全失能人员1∶3、部分失能人员1∶6、自理人员1∶15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建立并落实全市统一的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从事养老护理员岗位并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300元、500元、800元津贴。高校和中职学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在本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可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给予入职奖补。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护理员激励措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积极发挥为老服务组织作用。引导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开展“银龄互助”活动,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社会工作。积极发挥社会工作服务在精神慰藉、咨询服务、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七)构建智慧养老服务应用场景
17.深化养老服务数字化改革。迭代升级“浙里康养”数字化应用。构建公共服务政策配置模型,推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智能分析、按需推送。建设“浙里长护在线”数字化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18.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场景。构建老年人就医配药、紧急救助、防跌倒等应用场景,方便老年人及其家庭使用。2025年,各县(市、区)智慧养老平台实体化运行,建成2家以上智慧养老院,所有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智能服务终端,并逐步向村(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延伸。推进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和养老机构建设线上线下结合的老年学校(老年学堂)。(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19.推广智慧养老技术与设备。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物联网、机器人等技术,增强养老服务效能,降低老年人使用难度。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方便老年人获取服务和福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建统领多方协同助力“浙里康养”,强化各级党委政府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主体责任,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引领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和满意度测评制度,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
(三)加强氛围营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附件:嘉兴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嘉兴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 象 | 服务项目 | 服 务 内 容 | 服务类型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 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2 | 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
老年人 | 3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4 | 社区居家照料 服务 | 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 | 照护服务 | |
5 | 法律服务 |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老年人首次办理证明、确认遗嘱公证的,80周岁以上免费,70周岁至80周岁的减半收费。 | 关爱服务 | |
*6 | 老年教育服务 | 推进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参与老年教育,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 关爱服务 | |
*7 | 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60周岁至69周岁的减半收费,70周岁及以上免费。 | 物质帮助 | |
*8 |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 为户籍老年人购买1份意外伤害保险。 | 物质帮助 | |
80周岁 以上老年人 | 9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 物质帮助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0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
11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2 | 护理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13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
*14 | 长期护理保险服务 |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保险护理服务。 |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5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特困老年人 | 16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17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 18 | 探访服务 | 面向常住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 19 |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老年人 | 21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 特殊贡献的 老年人 | 22 | 机构养老 | 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没有兴建光荣院的地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 照护服务 |
23 | 优先享受 居家服务 | 优先安排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 关爱服务 | |
24 | 供养保障 | 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政府落实保障;实际居住地不在本市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落实供养保障。 | 照护服务 | |
子女为嘉兴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 25 | 老年父母投靠 成年子女落户 |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凭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被投靠子女或本人的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 与城镇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并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父母,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前款年龄限制。 | 关爱服务 |
说明:标*号的为嘉兴市增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