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公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人防“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11月30日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人防“证照分离”改革
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精神,切实做好涉及人防行政许可事项改革工作,按照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决策部署,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人民防空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提升监管效能,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设强大巩固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提供有力保障。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
在深入总结近年来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基础上,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人民防空行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两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三、改革主要任务
(一)落实具体改革举措。①对采取“实行告知承诺”改革措施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资质”2项许可事项,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如企业申请办证时已经具备全部许可条件,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相关人防主管部门在发证前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如企业申请办证时尚未具备全部许可条件,但自愿作出将在一定期限内具备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相关人防部门发证前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企业需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条件并按要求补充材料,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相关省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对本级负责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制定公示具体的告知承诺实施办法。②对采取“优化审批服务”改革措施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许可事项,国家人防办将通过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等具体措施,切实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二)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逐项明确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强化信用监管手段,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部署应用“全国人防企业从业行为和产品质量监管平台”,按照“互联网+监管”的建设思路,把所有人防企业从业行为及关键设备质量“一网打尽”,实现监管方式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二)统筹协调推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推进涉企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加强对申请人相关资质的审查。
(三)压实监管责任。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根据“证照分离”后的新变化,制定完善监管计划,更新调整监管事项库,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标准、监管手段,加强信用监管,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增强监管威慑力。
(四)注重宣传引导。相关省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要及时更新自由贸易试验区人防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相关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透明度,扩大政策知晓度,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查评估。相关省区市人防部门要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加强指导、帮助解决,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同时做好试点工作各项情况统计,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