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和调解消费纠纷服务指南 | ||||||||
一、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无 二、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4-03-15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 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并公布结果; (二) 对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进行约谈,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劝谕、揭露、批评 (四) 推动行业协会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售后责任等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行业约定或者承诺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益性职责 四、市级法律依据
五、县级规定
六、主管部门名称 市市场监管局 七、实施或牵头(科)室名称 嘉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八、受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调整的消费纠纷。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办理地点: 嘉兴市吉杨路921号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辅楼二楼206; 十一、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1.消费者投诉;2.受理投诉;3.组织调解;4.结案归档。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15工作日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四、审批结果名称
十五、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3-82718623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3-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十八、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嘉兴市吉杨路921号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辅楼二楼206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2:30-6:00;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3-82718623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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