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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侵权纠纷调处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专利权。

        服务对象:个人,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6-23

        第七十九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10-01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五条  

        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专利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01-01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职权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 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职权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 第二款 有条件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有条件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的范围,由省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款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的范围,由省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专利侵权纠纷的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可以依法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第一款 专利侵权纠纷的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可以依法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涉外专利侵权纠纷、跨设区的市的专利侵权纠纷和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由省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款 涉外专利侵权纠纷、跨设区的市的专利侵权纠纷和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由省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专利行政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不成立的,驳回请求人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经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公告、鉴定、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处理期限之内。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八、决定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10条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 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纸质

        必要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办理地点: 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吉杨路921号二楼202办公室;

        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1、执法人员收到请求人专利纠纷调处请求后,依法对请求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不予受理,告知其救济途径,结案归档。                          
          2、符合受理条件的,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通知被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在分清是非、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执法人员并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按调解结案。未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撤回请求的,案件结案。未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也为提出撤回请求的,依法处理。                      
          3、案件处理过程中,被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的,经被请求人申请,可中止案件处理,待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做出后,再恢复审理。  

        4、争议双方如在同一辖区内,可上门调解。

         

        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66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无需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二)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3-83689558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3-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吉杨路921号二楼202办公室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2:30-6:00;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3-83689558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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