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关于废止《嘉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黑名单”制度》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嘉市监〔2021〕162 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及派出机构、学会、协会: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等规定,市局对《嘉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黑名单”制度》(嘉食药监办〔2007〕61号)、《嘉兴市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嘉食药监市〔2013〕89号)、《嘉兴市药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嘉食药监〔2013〕106号)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上述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药品管理法》《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已重新修订调整,相关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实际,市局决定废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2日